安全生产法辅导: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安全生产法辅导: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1张

安全生产法辅导: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2张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是一切生产经营活动中最直接的劳动者,是安全生产一切法定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从业人员能否安全熟练地操作各种生产经营工具或作业,人身安全和健康能否得到切实保障,能否严格遵守安全法规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往往决定着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水平。
《安全生产法》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安全生产法》第三章对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中的权利和义务作了全面明确的规定,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为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从业人员的人身保护权利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各类从业人员必须享有的与安全生产和人身安全有关的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这些基本的安全生产权利可以概括为五项。
(一)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明确赋予从业人员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赔偿的权利,同时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义务。《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预防职业危害的有关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员工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员工伤亡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除依法取得工伤社会保险外,还有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此外,该法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协议无效,约定免除或者减轻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承担的责任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个人投资者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明确了以下四个问题:
第一,职工享有工伤保险和依法请求伤亡赔偿的权利。法律规定,这一权利必须以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书面形式予以确认。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规定、免除或者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责任,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和给予民事赔偿,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免除该义务,不得以抵押金、保证金支付等名义强制职工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
第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员工应当首先按照劳动合同和工伤社会保险合同的约定享受相应的赔偿。工伤保险基金不足以赔偿受害人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应当给予赔偿的,职工或者其亲属有权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赔偿,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履行相应的赔偿义务。否则,被害人或者其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职工获得工伤社会保险赔偿和民事赔偿的数额标准、征缴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从业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不得自行制定标准,不得违法提高或者降低标准。
安全生产法的上述规定主要是针对大量的“生死合同”,赋予员工必要的法律权利,具有可操作性,不可侵犯。所谓“生死契约”,其实就是私企老板利用法律的不完善和员工的无知与无奈,逃避对事故造成员工伤亡的经济赔偿责任。这是侵犯职工人身权利,剥夺职工应有经济权利的严重违法行为,必须依法规范。《安全生产法》从法律上界定了“生死合同”的违法性,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从业人员的合法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事故危险因素、预防措施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的危险因素和事故应急措施。为保障从业人员行使这一权利,生产经营单位有义务提前告知相关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否则,生产经营单位将侵犯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控告权
安全生产法规定,针对一些生产经营单位不重视甚至剥夺从业人员对安全管理的监督权的问题,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提出建议;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四)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
(五)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撤离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工作场所。经营单位不得因职工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工作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员工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必须明确四点:第一,对于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突发事件,必须有可靠、直接的依据。这个权利是不能滥用的,除非实际上是个人猜测或者判断失误导致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二是紧急情况必须直接危及人身安全,间接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不应疏散,而应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第三,当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先停止作业,再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当紧急措施无效时,撤离工作场所。第四,这项权利不适用于一些从事特殊职业的员工,如飞行员、船舶驾驶员、车辆驾驶员等。根据相关法律、国际公约和职业惯例,在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不能或不能提前撤离工作场所或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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