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辅导:第八章附则

安全生产法辅导:第八章附则,第1张

安全生产法辅导:第八章附则,第2张

第八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场所,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和其他用于公共交通的场所。
(2)“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在道路上行驶供人乘坐或者用于运输货物以及进行特殊工程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并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以及设计速度、空车辆质量和尺寸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
(5)“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因车辆故障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一百二十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负责机动车号牌的编制、编制内机动车的检验和机动车驾驶人的考试。
第一百二十一条在道路上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权限。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时,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本法施行前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
第一百二十二条国家对入境的外国机动车实行道路交通安全统一管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制定具体的执行标准。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完)
三。关于道路交通的规定
道路是指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和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场所,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交通的场所。
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供人乘坐或用于运输货物和特殊工程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以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设计速度、空车辆质量和尺寸符合国家标准,虽由动力装置驱动的车辆。
(一)机动车辆交通条例1。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
,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前面有一辆车正在左转、掉头、超车,对面开来的车有可能进入。前车是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通过铁路路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隧道、人行横道、城市交通流量较大的路段时,不得超车。

位律师回复
DABAN RP主题是一个优秀的主题,极致后台体验,无插件,集成会员系统
白度搜_经验知识百科全书 » 安全生产法辅导:第八章附则

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提供最优质的资源集合

立即查看 了解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