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辅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

安全生产法辅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第1张

安全生产法辅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第2张

(八)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铁路职工违章指挥,造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客体是人的生命和健康;本罪的主体是铁路运营单位的职工,包括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客观要求是违章违法行为已经实施,造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主观要件是违反规章制度的过失。
(九)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的客体是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犯罪主体是交通运输企业和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包括交通运输企业和单位的负责人、管理人员、驾驶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客观要件是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主观要件是疏忽或过于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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