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程总承包的管理误区(二)

我国工程总承包的管理误区(二),第1张

我国工程总承包的管理误区(二),第2张

认为合同关系简单,组织协调工作量小
如上所述,总承包不是一个独立的合同模式,而是一个范畴概念。
业主采用的承包方式一方面是由其自身的风险和利益决定的,另一方面是由其对承包商的能力评估决定的。就业主而言,如果不放弃指定分包的权利,合同可分为主合同和分包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就有了实际意义上的“总承包”和“总承包”。
没有承包商是万能的。从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出现,到承包商对其熟悉,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保证业主在其项目中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能够真正产生预期的效益,他们需要把采用这些新事物所带来的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这就要求在市场上单独抽出,直接进行招标承包。这是指定的承包权。然而,一个项目总是一个整体。为了减少业主指定带来的合同边缘效应,以及合同边缘效应带来的合同责任的模糊性,业主通常在主合同中规定总承包商对指定分包商的管理权利和配合义务。在大多数情况下,总承包商将被要求代表业主签署这些分包合同,或参与业主与指定分包商之间的合同,成为三方合同的第二方。
根据政府对水电或其他专业资质的特殊要求(如非洲大部分国家),一些业主还可以将这些专业化的分项工程交给指定的分包商,从而形成总承包商-分包商的合同体系。在此体系下,作为业主直接承包的指定分包商,合同内容、责任、义务、奖惩等。由业主直接规定,他们的谈判由业主和指定分包商直接进行(不损害总承包合同中双方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相关材料和设备的审批和确认大多由业主直接进行。大多数情况下,这些工作的业主会委托工程咨询机构(我国是监理单位,美国是工程管理咨询公司)来进行。主合同中的总承包商只负责现场施工的进度,根据业主的要求转移支付等责任。在一些合同中,总承包商甚至不对指定分包商的工艺和质量负责。这样,在这些承包方式下,业主组织协调的工作量不是减少了,而是增加了。
另一种情况是,承包商将部分分项工程(有时甚至是整个工程)分包出去,从而形成了总承包的现实。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业主来说,他始终只追求与合同的另一方即总承包方的合同关系,而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总承包方与分包方的合同是可以被业主忽略和无视的。因此,业主或其顾问的组织协调量是不能减少的,因为在实际操作中,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合同纠纷往往会在第一时间提交给业主或顾问进行仲裁。
但我国目前实行的工程总承包制度,本质上是在政企不分、产权不清的条件下,以行政命令为基础的集群合同。更多的只是用来替代旧体制下的“工程指挥部”,而不是高度专业化的建筑市场下自然形成的工程管理模式。因此,在实践中,大量的纠纷往往是由于合同关系的边缘化而引起的。
将企业资质与总承包管理绑定
在国内企业资质管理体系中,总承包企业是资质要求之一,这与我国建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理论界对工程管理的理解和定位不当有关。【/br/】第一,在国外,建筑工人的雇佣关系是不定期的、临时性的。大多数情况下,建筑企业没有自己的长工。由于施工企业生产的不固定性,以及招投标制度带来的工业生产的不确定性,从规避风险的角度来说,施工企业一般只把必要的管理、经营和技术人员作为自己的员工,而工业工人则是随项目聘用的不固定人员。在行业的这种状态下,如果承包商在承包完工程后马上组建自己的施工人员,其工期和生产率必然会受到很大影响。所以要用有一定建制、现成、有一定经验的专业承包商来分包。这样一方面可以在短时间内形成有效的生产力,另一方面可以转嫁保险、福利、税收的负担,降低项目运营的风险。因此,总承包项目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项目运作的必然选择。
其次,总承包项目管理的重要前提是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以及不同企业在承接不同社会分工时的比较优势。例如,在中国香港,建筑行业的市场划分已经细化,包括从专业杂项分包商到整栋建筑的分包商(分包商:香港行话)的一切。这也是西方社会和其他市场经济发达地区以总承包方式管理工程建设的最重要的社会基础。
再次,总承包项目管理重在管理,而不仅仅是企业的规模和资质。在中国改革开放后的20多年里,国内建筑企业仍然以资产总额、设备设施和产业工人数量为主要竞争量化指标。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施工企业最重要的资产不是量化的资金、设备和人员,而是其管理能力和所承担的工程业绩。因此,为了保证项目前期能以最快的速度形成施工生产力,企业需要一批反映快,熟悉市场,同时又经验丰富的现场管理人员。他们可以迅速组建自己的项目管理团队,形成战斗力。国外承包商项目管理团队普遍采用的模式是:成本管理、技术管理、安全管理采用职能管理组织层;进度和质量管理采用直线型管理组织层。
职能结构一般由各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本部门人员主要负责现场监督检查工程师的技术意图是否得到落实;负责分包商的选择,付款,项目成本控制,索赔等。以及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
直线型管理以高级技术工人组成的工长团队为代表,包括工长、部门或分区工长、助理工长等。该级别人员采用现场记录的监督方式,其工作内容主要是按照项目经理的要求严格监控质量和工期,重点是做好施工日志。【/br/】综上所述,EPC不仅仅是一种约定俗成的合同模式,而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社会分工和建筑行业的特点所催化的项目运作模式。要在我国真正实施这一模式,必须改革现行的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建筑行业体制和运行规则,实现建筑市场的社会化分工,提高企业的应变能力和项目管理水平,形成有效的项目管理和现场监控体系,并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以促进我国建筑工程总承包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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