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辅导: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六)
第七章奖惩
第三十八条经营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总结消防工作,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或者集体,可以由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防火灭火培训,成绩突出,工作业绩突出的;
(2)模范执行防火制度和岗位防火责任制,为防火做出贡献的;
(三)积极参加火灾扑救,抢救国家财产,保护人民生命安全;
(四)积极研究消防业务,提出合理化建议,在技术革新中做出突出成绩的;
(五)发现并消除重大隐患,表现突出的;
(6)及时发现并扑灭火灾,避免重大损失。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由运营或者使用单位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挪用或者损坏消防器材的;
(2)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
(三)对存在的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
(4)火灾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五)单位领导不执行消防法规,疏于管理或者因失职造成火灾事故的。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