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辅导:工厂安全用火管理制度(一)

考试辅导:工厂安全用火管理制度(一),第1张

考试辅导:工厂安全用火管理制度(一),第2张

第一条为加强消防管理,预防火灾爆炸事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用火管理的范围包括下列厂区内的各种作业、明火取暖、明火照明:
1。各种焊接和切割操作;
2。喷灯、火炉、液化气炉和电炉;
3。烧烤煨管、熬沥青、炒沙、打磨、喷沙、锤击(产生火花)物体并产生火花;
4。生产单位罐区临时用电或非防爆电动工具;
5。机动车辆和畜力车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
6。使用雷管、炸药等。用于爆破;
7。在生产区域使用非防爆的通讯和电气设备。
第三条用火按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分为三级:
1。下列场所的动火作业均为一级用火:
(1)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区;
(2)各类罐区、油库、液化气站;
(3)有易燃液体和液化气的泵房和机房;
(4)易燃易爆物品、液化气装卸区等。;
(5)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循环水场、水冷却塔、工业污水及下水道系统隔油池、污水沟及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m以内的区域)。
(6)化学危险品仓库;
(7)运输和储存易燃和可燃液体和气体的管道和储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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