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辅导: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条列(三)

考试辅导: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条列(三),第1张

考试辅导: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条列(三),第2张

第四章火源管理
第十四条明火作业管理
1。凡在库区内进行焊接、切割、烘烤、回火、喷灯等明火作业,应向动火作业部门提出申请,安全部门负责在现场调查后办理“明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许可证》应注明动火作业等级、申请部门和动火地点、用火人和监护人、动火原因、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动火时间和地点等。,经主管领导和安全部门共同审核签字后组织实施。
2。明火作业必须在明火作业许可证批准的有效时间内进行。凡提前、推迟或变更明火作业时间、地点的,必须重新办理相应手续。
3。明火作业前,作业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相应消防器材。明火作业负责人应向所有作业人员详细讲解动火方案和动火作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预防措施和处理方法,并做好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和清洁工作。安全部门应派人监督现场。
4。明火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合格的防护用品,动火设备和工具应安全完好,相应的辅助设备和工具应安全、灵敏、有效。发现异常情况时,动火作业人员必须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并实施抢救措施。
5。每天动火作业结束后,操作人员应清理作业现场,熄灭余火和火花,及时切断电源,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确认安全后离开作业现场。
6。动火作业结束后,安全部门应对动火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监督作业现场的清洁,确保安全。
7。大风天(四级风以上)室外禁止明火作业。
8。未经批准私自自动使用明火的,由安全部门责令停止动火作业,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9。外来施工单位在我公司进行明火作业时,必须遵守我公司明火作业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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