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知识辅导: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辅导: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第1张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辅导: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第2张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每人一份。档案包括:
(1)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
(4)职业病诊断与治疗等相关健康信息。
用人单位应当妥善保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制自己的职业健康档案,在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要求复制自己的健康监护档案。
4。职业健康监护信息管理
健全的职业健康监护信息管理系统有利于及早发现医疗禁忌症和疑似职业病患者,对保护从业人员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三。职业病报告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职业病报告和违法处罚的义务,以及职业危害的报告、事故处理和法律责任。卫生行政部门自1989年1月1日起实施《职业病报告办法》。新的职业病报告办法颁布前,还在使用。
1。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病报告职责和法律责任
1)职业病报告职责
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了职业病报告职责:
(一)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诊断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2)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处理。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统计报告管理工作,并按规定上报。
2)违法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五条规定了违反职业病报告规定的处罚:
(一)用人单位、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或者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2)卫生行政部门未按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危害的,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位律师回复
DABAN RP主题是一个优秀的主题,极致后台体验,无插件,集成会员系统
白度搜_经验知识百科全书 »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辅导: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提供最优质的资源集合

立即查看 了解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