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第1张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第2张

一、国家监督管理的特种设备类别
目前,我国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2003年最新的《特种设备监察条例》,其监察范围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七大类。
特种设备使用监督管理的部门规章如下。
(1)原劳动部关于加强电梯安全管理的通知(劳〔1992〕13号,1992年12月24日)。
(2)原劳动部《起重机械安全监察条例》(劳1-1991第8号,1991年3月21日)。
(三)客运架空索道原劳动部《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运行和监察规定》(劳发[1991]11号,1991年4月16日)。
(4)国家技术监督局、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编号E1994]08号技术监督局发布,1994年4月13日)。
(5)原劳动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监察条例》(劳部发[1996]140号,1996年4月24日)。
(六)防爆电器(装置)原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国家机械委员会、煤矿工业部、化学工业部、石油化学工业部、纺织工业部、轻工业部(试行)(劳鄂〔1987〕36号1987年12月16日)。
二。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内容
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具有爆炸性。一旦发生爆炸,不仅会破坏设备本身,还会破坏附近的设备和建筑物,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给国民经济造成巨大损失。为防止事故发生,必须从产品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七个方面对特种设备进行监督检验。例如,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管理的内容如下。
(1)设计评审设计评审只有保证设计的合理性,才能确定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为保证设计质量,设计单位应具备与所设计设备类型和品种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和设计手段,并有健全的设计管理制度和技术责任制。
(2)制造审查在设计合理的前提下,审查制造产品和品种的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和设计手段,是否具有健全的设计管理制度和技术体系。
(3)产品检验和审核。在设计合理的前提下,生产企业要严格检查从材料验收、成品加工到设备交付的各个环节。产品制造应该有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许可证制度。制造商应具备与所制造设备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完整的设计图纸,严格的原材料验收制度和工艺及质量检验机构。新产品应该被检查。产品出厂前必须经行政部门(经贸委)的监督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4)安装审核安装单位必须经过认可,以保证质量。除了必要的技术力量、施工工艺和安装设备外,安装单位还必须有完整的质量验收体系。
(5)使用登记和认证为了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用户在使用前必须进行登记,取得使用证书。
(6)定期检查包括内部检查、外部检查和水压试验,通过这些检查可以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
(7)修缮改造回顾。锅炉压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改造计划应报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损坏严重、难以保证运行的设备应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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