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制度

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制度,第1张

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制度,第2张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活动。建设单位依法确定施工单位后,在申请施工许可前,应当提供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的有关资料,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部门”)备案。
第二条苏州市建设局委托苏州市建筑行业安全监督站受理城市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加强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受理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措施的备案。
第三条建设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内容包括:
1。建设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表(见附件1);
2。建设项目各方履行安全责任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书;
3。各类专项施工方案计划、危险项目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评审论证时间表;
4。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主要包括:
(1)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
(2)总进度计划;
(3)临时设施的规划方案和建设;
(4)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搭设方案;
(5)拟用于现场施工的起重机械设备计划(型号、数量、时间);
(6)文明施工、安全措施费用及使用计划;
(7)季节性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5。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名单、相关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证书;
6。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相关操作证;
7。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8。项目负责人、监事名单及任职证明;
9。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现场安全监督名单。
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真实有效。
第四条开工报告经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确保安全施工的措施资料报送“监理部”备案。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开工前15天,提交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确保安全施工的相关措施,同时提供以下材料报“监理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2。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包括安全技术措施);
3。拟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可能危及相邻建筑物的说明;
4。堆放和清除废物的措施。
第六条“监管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
第七条施工单位未履行规定的安全责任、未提交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备案不合格的,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报备擅自开工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苏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予以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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