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与施工安全的关系

监理与施工安全的关系,第1张

监理与施工安全的关系,第2张

现实中,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作为控制工程质量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尽最大努力预防和减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这应该是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追求的目标。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2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修订后的条例在监理内容中增加了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但目前国家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监理要承担工程安全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承包商应负责施工总承包的实施。分包单位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中的监理内容不包括施工安全。而且业主与监理企业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中也没有这些内容。那是不是说没有《条例》的规定,监理工程师就可以无视施工安全了?不,在一定条件下,监理工程师会承担相应的责任。
首先,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密切相关,潜在的质量隐患往往导致安全事故,而不安全因素则可能为质量事故埋下祸根。不能说监理工程师有权控制工程质量,但对因过错造成的质量事故没有责任。因此,监理工程师对质量隐患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相应的责任。所有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人、机械、材料、技术、环境也是造成安全事故的因素。监理人员只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工程质量控制,才能避免工程质量隐患引发安全事故,并对安全事故中的过错承担责任。
其次,根据本规范第5.2.3条,在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审查。作为一名有经验的专业人员,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发现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中的隐患和缺陷,避免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发生。监理工程师未检查或检查后未发现隐患而发生事故的,监理工程师在两种情况下均承担责任。此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也是施工组织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筑法》第五章第三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应当制定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因此,安全技术措施不是一般措施,而是国家规定的安全规程,具有法律性质和强制性,必须认真编制和执行。然后,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应包括对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如果总监批准施工单位按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也是同意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如果由于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存在问题而造成安全事故,监理工程师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现在新规正式实施,条例中关于施工安全的哪些条款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有所不同?监管人员应如何按照《条例》的要求开展工作?
以往监理工程师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只关注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现在,条例明确规定,监管内容应当包括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因此,“监理单位和监理从业人员应当对涉及施工安全的危险作业技术方案进行审查,并监督其实施。”那么如何审核安全技术措施呢?首先,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要有针对性,针对不同工程的特点,不同的施工方法,使用的各种机械设备,施工中的易燃、有毒等危险作业,以及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采取技术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其次,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要全面、具体,要落实到施工的全过程。只有考虑到各种因素和各种不利条件,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才能真正防止事故的发生。但是,全面和具体并不等同于列出一般的操作技术、施工方法、日常安全工作制度和安全纪律。这些规定不需要照搬,但必须严格执行。
另外,对于专业性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项目,应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有设计依据、计算、详图和书面要求,并详细制定相关的安全防护要求和措施。此外,必要时应编制季节性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报上级技术负责人审批。经总监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具有技术法规的作用,必须认真编制和实施。施工过程中因工程变更或条件变化必须变更内容的,原编制审批人员应继续变更,并报总监审批。施工单位不能擅自更改。
本规范第5.2.4条规定,在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承包商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条例》还要求对施工安全保证体系进行审查。制度的审核有三个方面:第一是组织机构的审核,第二是管理制度的审核,第三是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和上岗证的审核。施工安全保证体系的审核内容包括:现场项目管理机构要有安全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也要有安全负责人,有专(兼)职安全管理员,各班组也要有在岗安全员,同时建立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
按照规范的要求,监理的日常工作就是控制工程的进度、质量和投资。条例中还增加了“督促承包单位落实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的工作,要求“监理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施工安全隐患时,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如不能有效制止,应向主管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报告”。投资、进度、质量目标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施工安全对这个整体影响很大。如果施工安全得不到保证,肯定会对工程进度或质量造成不利影响。因此,监理工程师必须在施工安全中发挥积极作用,以实现这三个目标,这就要求监理人员了解和掌握施工安全的专业知识,学习相关的安全法规和技术标准。
为了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国家制定了一批安全法规。建筑业方面,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法》共16条,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条例》深圳也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法规,如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条例》共八章59条,字[1993]87号《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和环境管理暂行规定》有15条。
此外,国家还制定了一系列建筑施工安全的行业标准,如《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99)、《建筑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规范》(JGJ 80-91)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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