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知识》课堂笔记第十三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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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管理知识”课堂笔记——第十三讲职业危害与职业病管理

第六章职业危害与职业病管理

第二节职业危害和职业病管理

大纲要求:
检查考生对职业危害和职业病的认识;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的掌握程度;工作场所卫生评估知识;掌握职业危害申报和职业病报告知识。
本章大纲变化:
1。修改:2004年大纲“第6章和第2节,主要职业危害的检测和控制;”在2005年大纲中修改为“第六章第二节职业病危害评价与管理,第三节职业病危害申报与职业病报告”。
考试内容:
第二节职业危害评价与管理
1。了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基础;
2。了解危险作业分级评价的内容;
3。熟悉工作环境的监控方法。
本次讲座提纲的变化:本次讲座内容新增。
本次讲座重点:
1。职业危害评价。危险作业分级评价。工作环境监测方法
内容:
一、职业危害评价
第二节职业危害评价与管理[2003年,卫生部颁布了《建设项目职业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和《职业危害分类目录》三部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主管部门申报职业危害,并根据职业危害程度实施分类管理。可见,职业危害程度的评价已经成为职业卫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职业危害需要通过调查的方式来识别。因此,职业健康调查是评价和控制职业危害的必要手段,也是实施职业卫生服务和管理的重要步骤。
1)职业健康调查
职业健康调查分为职业健康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事故调查三类。职业健康基础调查旨在掌握所辖区域或系统内企业的职业健康状况和需求,建立所辖单位的职业健康档案。专项调查是对某一系统(行业)或某一有害因素的职业卫生基本情况的调查,目的是探讨职业有害因素对从业人员健康的影响,或对其他特定问题进行专项调查研究(如病因讨论、流行病学分析、预防措施效果评价等。).事故调查一般属于无计划的应急调查。
根据不同的目的和任务,选择合适的调查方法和内容,是做好调查工作的关键。
2)职业危害暴露评估和风险评价
职业危害暴露评估是通过询问调查、环境监测和生物监测等手段,对职业危害暴露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估。
职业危害因素风险评估是毒理学试验、环境监测、健康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的综合研究,定性和定量地评价和识别危害因素的有害影响,估计和推断该危害因素在多大剂量和什么条件下可能对接触者的健康造成损害,估算一般接触条件下接触者健康可能受到损害的概率和程度。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分为一般职业病危害和严重职业病危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严重职业危害项目:
(一)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危害的;
(2)《毒物职业接触分类》(GBS044—1985)中危害程度为“高度和极度危害”的可能产生的化学物质(作为分类依据的六项指标:急性毒性、紧密度、容许浓度、急性中毒发生率、慢性中毒病症和慢性中毒后果);
(3)可能会产生游离二氧化硅含量超过10%的粉尘;
(4)可能产生石棉纤维;
(五)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当纳入严重职业危害范围的。
除上述五项规定外,所有项目均为一般职业危害。
对可能产生一般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卫生验收。除上述评价外,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项目还应在设计阶段进行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学审查。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依据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时,不仅需要有科学依据,还需要有法律依据。职业病危害评价是国家制定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法律和政策的依据。因此,在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时,必须以现有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验收前,应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规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为此,卫生部发布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标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分类目录》等一系列法律、规范和标准。承担评价工作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人员必须熟悉相应的
法规、规范和标准,坚持以法规为依据进行职业危害评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依据国家、地方和行业职业卫生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比如有设计卫生标准GBZl—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501.87—1993《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ZL 58-2003《工作场所职业危害警示标志》、GB ZL 59-2004《工作场所有害物质监测采样规范空》和GB 5000。GBl2331—1990有毒作业分类、(~B5817—1986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分类、GB50019—2003《采暖通风与空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11654—11666—1989《各类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法》的规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学审查。
职业病危害分类与分级标准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程度分为一般职业病危害和严重职业病危害。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1)职业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1984年公布的分级标准以急性毒性、急性中毒、慢性中毒、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和容许浓度六项指标为依据,列出了56种常见毒物。
(2)生产性粉尘危害程度分级。1986年公布的生产性粉尘(放射性粉尘和毒性粉尘除外)危害程度分级标准,分级指标包括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接触时间内工人的肺总通气量(L/天& # 8226;人),粉尘浓度超标倍数。
(3)高温作业的分类。根据工作场所的WBG: R指数[湿球球温度(℃)]和接触高温作业的时间,高温作业可分为四个等级,等级越高,强度越高。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以下简称预评价)的结果直接为建设项目的设计,特别是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提供依据。预评价的性质要求合理的工作程序和严格执行预评价规范。
2。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危害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以下简称效果评价),并指定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评价。
卫生部2002年部令第22号发布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后6个月内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标准》中有明确说明。
3。职业病危害评价的科学依据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应当以职业卫生调查研究为基础,并与相应的国家标准相比较。职业调查结果和建设项目的各种基础信息是职业病危害评价的科学依据。
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过程中,开展的职业卫生调查包括: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类比现场调查。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现场调查,包括:生产过程卫生学调查、作业环境卫生学调查、职业卫生“三同时”调查、职业卫生管理调查、现场监测和职业卫生调查。
(3)建设项目的基本资料应由建设单位提供,主要包括:建设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委托书、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试运行资料、建设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和施工单位健康监护档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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