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安全管理与数字有关的知识(三)

2006年安全管理与数字有关的知识(三),第1张

2006年安全管理与数字有关的知识(三),第2张

事故报告的范围
伤亡人数在工矿商贸企业;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交通、民航飞行、农业机械和渔业船舶伤亡事故以及其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和严重未遂伤亡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是指:
1)伤害(中毒、烫伤等伤害)10人以上(含10人);
2) 10人被困或失踪;一次死亡50人以上的重大未遂伤亡事故;
3)紧急疏散100人以上(含100人);观察治疗50人以上(含50人);
4)对环境的严重污染(饮用水源、湖泊、河流、水库、空气体等。);
5)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车站、码头、港口、机场、人员密集场所、水利设施、军事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仓库、油气站等)安全的。);
6)大型火灾事故、人员密集和重要场所事故、重大爆炸事故;
7)船舶倾覆、列车脱轨、城市地铁、轨道交通、民航飞行事故;
8)建筑物大面积倒塌、大型水利电力设施事故、海上石油钻井平台倒塌倾覆事故;
9)涉及外宾和重要人员的伤亡;
10)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13)。事故快报时限
接到事故信息后,按以下规定上报:
(1)一次死亡(遇险)10人以上(含10人)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各类事故,应在6小时内逐级上报。
(2)一次死亡(遇险)3 ~ 9人及各类事故应在12小时内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调度统计机构;
(3)一次死亡L ~ 2人的各类事故应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区、市)安监部门调度统计机构;
(4)发生一次死亡1 ~ 2人的煤矿事故后,应在24小时内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调度统计机构报告。
(14)。事故快报
收到事故信息后,根据事故情况,按以下方式逐级报送。
(1)死亡(遇险)10人以下的事故,采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网络传输软件报送,不具备网络传输条件的,可采用传真方式报送;
(2)发生10人以上(含10人)死亡(遇险)事故、重大社会影响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后,使用网络传输软件和电话同时报告,不具备网络传输条件的同时使用传真和电话报告。
(15)有关统计法规的说明
3。轻伤。暂时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损失工作日少于105天。
4。严重受伤。永久丧失工作能力和暂时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伤害,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天。30日内成为重伤者(因医疗事故成为重伤者除外,但须经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确认)按重伤事故报告统计。当月来不及统计的,下月再报;超过30天,不再补报和统计。
5。死亡和失踪。7日内死亡或失踪7日以上的道路交通、消防、水上交通事故,按死亡事故报告统计;其他事故死亡30天以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除外,须经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确认)或消失30天以上的,按死亡事故报告统计。当月来不及统计的,下月再报。超过上述事故规定报告期限死亡的,不再报告和重新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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