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技术辅导:化学品的储存与运输(二)

生产技术辅导:化学品的储存与运输(二),第1张

生产技术辅导:化学品的储存与运输(二),第2张

八。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安全要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在第三章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作了专门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办理经营许可的程序:
一、申请: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要求的条件。
二、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督管理的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
三、许可证发放: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放危险化学品许可证,并通知同级公安部门、环保部门发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登记: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国家经贸委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颁布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对经营许可的种类、申请、审批、监督管理等作出了详细规定。目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相关职能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履行。
(一)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条件和要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2)胜任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岗位资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1。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国家标准
《危险化学品企业经营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规定:
(1)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经营场所应设在交通和疏散方便的场所。
(2)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营业场所建筑应符合GB J16—2000的要求。
(三)从事危险化学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当具有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的专用危险化学品仓库(自有或租赁),经营场所不得存放其经营的危险化学品。
(4)零售业务的店面应与繁华商业区或人口密集区保持500 m以上的距离。
(5)零售业务的店铺面积(不含仓库)不得小于60m2,店内不得有生活设施。
(6)零售企业的店面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总存放质量不得超过1t
(7)零售门店的危险化学品布局应当合理,不得混放违禁物品。综合商场(含建材市场)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应专柜存放。
(8)零售业务的店面应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或工棚)用实体墙隔开;单个品种储存量不超过500公斤,总质量不超过2 t.
(9)零售商店的备货仓库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禁忌,采用隔离储存、分储或分储等不同方式储存。
2。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才能取得岗位资格
《危险化学品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要求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必须经过国家授权部门的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经营者应经过国家授权部门的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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