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的内容,第1张

煤矿安全监察的内容,第2张

1.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安全资格(具备安全专业知识)
3。安全措施的提取和使用。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煤矿建设工程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批准,不得施工。
5。安全设施验收和安全条件检查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后或者投入生产前,安全设施和条件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6。作业现场检查复查
(一)发现煤矿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瓦斯、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限期达到要求。
(2)发现作业场所未使用专用防爆电气设备、专用爆破工、人员专用升降容器,或者使用明火、电的,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审查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营。
(三)责令煤矿限期解决事故隐患、限期改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限期使安全设施和条件符合要求的,应当在期限届满时及时对煤矿的落实情况进行复查,并签署复查意见;也可以对煤矿申请进行审查,并在期限内签署审查意见。
应随时检查立即停止作业、使用或关闭矿井命令的执行情况。
7。特种设备
发现煤矿使用的设备、器材、仪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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