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辅导笔记:招标投标法

经济法辅导笔记:招标投标法,第1张

经济法辅导笔记:招标投标法,第2张

招标是以订立招标采购合同为目的的民事活动,属于订立合同的准备阶段。一般适用于政府采购,而招标是要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建设工程,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由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使用扶贫资金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宜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免于招标。
(一)竞价
1。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形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有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邀请书。
注: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都是投标邀请书
2。招标人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非个人)
(二)投标人
1。投标人;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本法关于投标人的规定适用于投标个人。
2。联合体投标
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规定各方应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起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三)中标
1。中标条件;
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只不过投标价格低于成本。
2。中标通知书的性质和法律效力;
注: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生效,不在送达后生效。但是合同不成立,要签订书面合同才成立。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
3。履行合同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转让给他人。
中标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要、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分包商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对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位律师回复
DABAN RP主题是一个优秀的主题,极致后台体验,无插件,集成会员系统
白度搜_经验知识百科全书 » 经济法辅导笔记:招标投标法

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提供最优质的资源集合

立即查看 了解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