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司法考试法理学三大特点

2008年司法考试法理学三大特点,第1张

2008年司法考试法理学三大特点,第2张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已经结束,真题及其参考答案陆续公布,2008年学习真题的热潮随之而来。以下是对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学部分的总结和分析,得出三个特点,希望对备考2009年司法考试的考生有所帮助。
一是关注法治动态,紧扣社会热点。
第四册第一题,通过最新的法律政策材料,提出“请根据上述材料,从法律、政治、法律的作用的角度,简要而正确地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的概念。”第四卷第七题,通过社会热点“*聊天”材料,提出“以上述两起网上“*聊天”案件为例,从法理角度阐述法律对个人自由干预的正当性和限度。”第一个选项中“自然灾害不是人所能控制的,也不是法律规定的事项”,隐藏了2008年的“雪灾”和“震灾”。可见,国家司法考试不是一个甘于寂寞的学究,而是一件与时俱进的政治晚礼服。【/br/】提醒备考09司法考试的考生,在备考国家司法考试时,除了扎实的基础理论外,一定要关注法治政策和社会法治热点,因为司法考试是为了选拔能够与时俱进的法律专业人才。
其次,抓紧考试大纲,加大对新增和变更考点的检查力度。
2008年考试大纲新增考点中,第1卷第52题《法律论证中的内外证据》、第1卷第53题《有证据的推理》、第1卷第92题《法律判决的可预见性与可接受性的张力》等。考试大纲变更考点:第1卷第2题“法律与自由”和第4卷第7题。2008年大纲中,调整了法的价值类型(秩序、自由、正义);上册第6题“法律解释方法”探究:考察第一卷第54题“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等。第1卷第55题选项中的“法律移植”;第一卷第56期《法的起源》等。国家司法考试中法理学考点的重复率很高,所以命题人为了不重复考察,不推陈出新,往往倾向于最新的考点,更新考点。
提醒准备09司法考试的考生,除了掌握基本的常规考点外,一定要关注当年最新司法考试大纲的变化,因为司法考试大纲是当年司法考试真题的“指挥棒”。
三、突出真题法律素养,增强综合思维考查。
法律素养的考察体现在:第一册第一题,解释西方法律格言“法律不强迫他人做自己想做的事”;第1卷,问题2,“法律与自由”的理性阐述;第1卷第53期《禁止拒绝裁判原则》;第一卷,问题91,引用古罗马格言“法律只适用于未来”等等。以第一卷第91题为例,介绍了四个选项分别进行考察:古罗马时期的法律是否以法律格言的形式表达,现代社会的法律效力原则,是否只有古典自然法学派强调法律的不溯及既往原则,法律的不溯及既往是否只是人权宣言和宪法的普遍原则。由此可见,国家司法考试不仅要求考生简单记忆法理学知识,更注重对考生法律素养和综合思维的考查。上述法律格言及其理论在《易学基础教程》的授课过程中进行了透彻的分析。同时也提醒考生,除了熟记基本概念外,一定要注重对法律格言的正确理解,增强法律素养的培养,提高综合分析思维能力。提高法律素养的有效途径是听法学专家的精彩讲座,读警句法学著作。
除了以上三个特点,法理学在国家司法考试中得了68分(第4卷第7题第25题分为选择题)。国家司法考试以来,传统法理学考点依然“重而不断”,法理学在卷四论述题中的霸主地位进一步强化。总之,法理学不仅是基础理论学科,也是国家司法考试的重点高分学科。考生非常有必要先下大力气加深理解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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