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辅导笔记:分则相同特征罪名总结(二)

刑法辅导笔记:分则相同特征罪名总结(二),第1张

刑法辅导笔记:分则相同特征罪名总结(二),第2张

(二)转化犯的情节
所谓转化犯,是指行为人实施轻微犯罪时,因特定情节使其行为性质发生变化,转化为较重的犯罪,不以原行为性质定罪或者数罪并罚。
1。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行为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将转化为原本轻微的非法拘禁罪——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
2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后,再
3。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以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为前提。而且转化只是针对首要分子,其他犯聚众斗殴罪的参与者并不多见,仍以妨碍公务罪认定。见第242条第2款)
4。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致人伤残、死亡,第二百四十七条)
5。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致人伤残、死亡,第二百四十八条)[/br见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7。抢劫罪-→抢劫(携带凶器抢劫,第267条第2款)
8。盗窃罪、诈骗罪、抢劫罪-→抢劫罪(实施盗窃、诈骗、抢劫犯罪时,使用或者当场使用暴力藏匿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犯罪证据的。见第269条)
9。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公款罪(虽然第273条规定的救济、救灾等7项特定款物被挪用归个人使用,参见第384条第2款)
10 .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见第292条第2款)。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行卖血罪-→故意伤害罪(造成他人伤害的,以重伤为限。
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贩卖毒品罪(第三百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在两种情况下可以转化为贩卖毒品罪:一是行为人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共犯,另一种是行为人为了牟利,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可见,前者不要求有营利的意图,要约是否有偿改变了原行为的性质,而后者只是有偿。
13。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根据本院1998年4月6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挪用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可以推断发生变化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主观上不想返还而拒不返还的,一种是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可见,如果行为人不能归还,即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归还,仍设置挪用公款罪,但根据《解释》第五条和《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从重处罚,不能转化为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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