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案例分析:重大烟花爆竹药料爆炸事故

事故案例分析:重大烟花爆竹药料爆炸事故,第1张

事故案例分析:重大烟花爆竹药料爆炸事故,第2张

1.事故发生后
,某年某省发生重大爆炸事故。B省a市公安局根据省政府和公安厅的部署,再次组织开展了危险爆炸物品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并会同a县公安局于当年7月19日查封了黄经营的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工厂。
黄某在C省接到B省尹某、穆某(黄某、尹某雇佣的会计)电话后,于7月28日赶回B省。7月31日上午,黄某通过货运信息中心租用B省某市水利局平头解放牌货车一辆(货车车主要运送宝马车到广州修理,黄某运费顺带),以2 500元的价格将货物运至C省。货物于7月31日15时装载,装载货物包括烟花爆竹、硝酸钾、氯酸盐约300公斤,一袋硫磺约50公斤,亮珠、混合毒品约300公斤。此外,还有2袋已装药的10 ~ 13cm高空礼花弹,以及清洗枪支的纸箱、礼花弹空纸管、包装纸、8令蜡纸等。,总计1.5t左右,宝马汽车安装在货车尾部,烟花爆竹安装在货车前部。为了防雨、防震、伪装,车厢前部放两层纸箱,然后放袋装烟花爆竹和成品,再放烟花空纸管、包装纸等。被放置并用防水油布覆盖。7月31日黄将查获的烟花爆竹装车,8月1日发货时,尹两次到现场。她既不制止,事后也不报告,在与穆运费不足,司机拒载的情况下,以口头和书面形式向承运人车主作出保证。8月1日18时许,黄乘坐租用的解放牌货车(同车4人)出发。车经110国道到达北京后,走107国道,经河北、河南等省到达C省。8月3日,途经河南确山、湖北武汉、湖南岳阳等地时。,车遇到了雨,雨累计下了20多个小时。8月4日上午09: 00到达C省某县,停在县城黄家门口。中午11点半,卸货开始。黄某直接将约300斤的亮珠、混合药物、硫磺及部分包装材料卸到自己的北京凯特皮卡车上,盖上篷布,将卡车开到黄某家门前6.8米处。此外,他还将硝酸钾、氯酸钾、2袋烟花等多袋原料卸入黄某家1楼通道。2点40分,解放牌卡车离开了黄的家。4点45分,凯特的皮卡车上发生了爆炸,引发了隧道内堆积的医药物资的又一次爆炸。皮卡车爆炸点以东约130米、以南约100米、以西约80米、以北约70米范围内的房屋和玻璃窗均有不同程度损坏。

二。事故原因分析。直接原因
黄从B省某市非法运回的亮珠等烟花爆竹,长期在雨中吸湿受潮,发生化学反应,不断积累产生的热量。另外,中午阳光直射温度高,达到亮珠的燃点,从而引发爆炸。
2。间接原因
相关部门监督管理不到位。据调查,黄之所以能够长期在B省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充分反映了有关部门监督管理不严、执法不到位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县政府对县供销社申请建厂的项目报告审批比较仓促。虽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批需要有关部门办理许可手续,但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组织非法生产活动。该厂整改查封时,副县长赵等个别领导以县政府已批准为由插手,甚至要求有关部门采取“先上车,后买票”的做法,边申报,边生产。这对黄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起到了保护作用,干扰了有关部门的正常执法。这是黄的非法工厂屡被查封但仍未彻底取缔的重要原因。
(2)供销社以引进技术、人才、资金为名申请办厂,实际上是与既无技术又无资金的黄合资。
(3)县政府及公安、技术监督、劳动安全等部门多次检查、整改、查封未落实。1998年以来,黄、尹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期间,县政府机关检查或查封该厂2次,公安机关检查或查封5次,技术监督部门检查或查封1次,劳动保障部门检查或查封3次,均未彻底关闭。尤其是当年7月19日,市、县公安机关再次查封该厂后,尹以一墙之隔不安全为由,要求倾倒被查封的烟花药品和民工房,并经过市、县公安局。在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刘和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负责爆炸物品的民警李的监督下,对仓库进行了倾倒。刘某、李未等仓库倒货就走了,倒货后也没有贴封条。7月26日,县公安局作出全面取缔该厂的决定,收缴并销毁其全部成品、半成品及原料,并于7月28日打印了该决定。但刘忙于县城集市的安保工作,未能及时送达决定,致使取缔、销毁措施未能落实。
(4)工商部门放弃管理,税务部门只收税不管理。对于黄、尹长期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曾多次进行检查,但检查都流于形式。自1995年以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既没有进行年检,也没有及时吊销其营业执照,实际上放弃了管理。黄的工厂虽属非法,但1995年县国税局征收了1500元的增值税,地税局也向该厂发出了纳税通知书,没有干预其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三。事故责任的划分与处理
(1)黄某违反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窝点被查封后,被查封的烟花原料及部分成品未经公安部门许可,非法运回其在C省的老家,在人口密集区卸载运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情节特别严重,损失巨大。鉴于黄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其责任。
(2)尹某,中共党员,B省某市公安局禁毒缉私大队大队长。作为一名公安民警,他长期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他在担任该县公安股股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索要、盗窃大量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尹某为黄某提供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场所,违法执法。当黄非法装载、运输查获的烟花爆竹及制品时,在现场的尹不仅不制止、不报告,反而给黄口头保证,使非法运输得以发生。建议给予尹开除公职、开除* * *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穆某,中共党员,县医药公司离岗职工。穆受雇于尹、黄,于xx年开始参与尹、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在黄某将查获的烟花爆竹及制品非法装车运输时,穆某不仅不制止、不报告,反而借给黄某货运,同时为黄某提供担保,使非法运输得以发生。事故发生后,穆某受尹某指使,通知其他涉案人员避免被公安机关追查,并与尹某的一名司机合伙转移非法经营票据。建议将穆开除* * *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吴某,中共党员,县供销社副主任(主持工作)。他以引进资金和技术为名,向县政府提出与黄合资办花炮厂。报道严重失实,得到了县政府的批准。他支持黄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是因为工厂不符合规定,公安部门拒绝办理相关手续。公安机关查封工厂时,他多次出面疏通,成为黄非法生产的靠山。建议将吴某免职,留校察看一年。
(5)刘,中共党员,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他明知尹、黄长期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但从未采取严厉措施,也未能监管到位。在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被市公安局查获后的启封、倾倒工作中,监管工作失职,未及时送达县公安局禁放烟花爆竹决定书。建议对刘予以免职,拘留一年,调离公安机关。
(6)李某,中共党员,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负责危险爆炸物品的民警。李某多次向尹某发放空白色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为尹某非法生产经营提供便利,其所负责的危险爆炸物品管理混乱。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被市公安局查获后,李对倾倒工作监管失职。建议对李降职,拘留一年,调离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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