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工伤类案例分析

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工伤类案例分析,第1张

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工伤类案例分析,第2张


鞋厂关闭员工宿舍出口案例
[案例]
鞋厂是一家私营企业,员工100多人。鞋店老板出于所谓的“安全考虑”,用铁条封住了员工宿舍的所有窗户,每天晚上员工休息后,大家都用大领子把宿舍门从外面反锁。一天晚上,一个女工用电热水器烧水。由于白天过度疲劳,这名女工在水烧开前就睡着了。热水器燃烧后,电路短路起火。由于宿舍内可燃物多,火势蔓延迅速。工人们醒来后想逃离,但窗户被封,门从外面反锁,无路可逃。结果80多名工人全部被烧死,其中大部分是年仅20岁左右的打工妹。火灾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多万元。
因此,一些生产经营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利用员工急于就业的心理,不依法与其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要求其自负工伤。
[评论]
这种“生死合同”,以“合法”的形式,将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的赔偿责任推至一千二净,严重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属于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根据《劳动法》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以及以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都属于无效劳动合同。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法律责任的协议。”“生死合同”是生产经营单位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伤亡而签订的免除或减轻其法律责任的协议,其内容直接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的规定。
同时,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生死合同”多是以欺诈、威胁或乘人之危等手段,并非平等协商的结果。利用陈某急于工作的心理,本案中的个体砖厂与陈某签订了带有“本厂对职工伤亡不负责任”条款的协议,这显然是一份“生死合同”,是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虽然陈某与砖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本厂不承担员工伤亡责任”的条款,但该人身损害免责条款无效,砖厂的赔偿责任不能免除或减轻。因此,可以直接向砖厂老板王要求赔偿,或者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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