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在安全管理中的作用
煤矿产品实施安全标志管理制度,是对关系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安全健康的产品实施的强制性安全管理制度。由于煤矿作业场所的特殊性,世界上先进的煤炭开采国家都对涉及煤矿安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等煤矿产品实行强制性安全标志管理,未取得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安全标志不得进入煤矿。在借鉴世界先进煤炭开采国家成功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原能源部于1990年决定实施煤矿井下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10多年来,这一管理体系的实施,有效地防止了假冒伪劣和给煤矿安全生产带来巨大隐患的产品进入煤矿作业场所,大大减少了因设备、材料、仪器造成的事故,为煤矿安全生产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1煤矿生产经营环境的特殊性决定了必须对煤矿产品实施强制性安全管理
1.1经营环境的特殊性
我国是产煤大国,近年来每年原煤产量超过10亿吨。煤炭在中国国民经济的建设和发展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煤矿特殊的工作环境和水、火、瓦斯、煤尘、矿压等自然灾害的影响,一些煤矿生产管理水平较低,相当数量的假冒伪劣煤矿设备、材料、仪器进入井下生产过程。一些煤矿不具备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事故时有发生,每年造成数千名煤矿工人死亡,数亿财产损失。
据统计,在我国国有重点煤矿中,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约占矿井总数的47%,具有潜在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约占矿井总数的86%,具有自燃倾向性的矿井约占矿井总数的55%。国有地方煤矿中,高瓦斯矿井约占38%,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约占42%,容易自燃的约占29%。此外,煤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岩尘、煤尘也会使矿工患上尘肺病、煤肺病、矽肺、煤矽肺。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各类煤矿事故近50%是由电气设备引起的,井下火灾事故70%以上是由电气引起的,瓦斯、煤尘爆炸6 0%以上是由爆破器材引起的。2002年发生重瓦斯事故28起,其中爆炸原因9起,电气爆炸故障6起,矿灯原因4起,井下吸烟1起,打火机点火气焊1起,静电火花1起,撞击火花1起,冒顶断缆引起火花1起,火区原因3起。
分析煤矿事故的原因,可分为三种情况:自然因素、人为因素、矿用产品(设备、材料、仪器仪表)因素。可见,煤矿产品是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因素,其安全性能和服务性能对煤矿安全生产至关重要。因此,有必要对煤矿产品实施强制性安全标志管理,使其具有可靠的安全性能和使用性能,满足煤矿安全生产的要求。
1.2煤矿产品的特点
由于煤炭生产的特殊性,要求煤矿产品必须具有可靠的安全性能。煤矿井下使用的各种产品既具有生产工具的属性,又满足适应井下恶劣环境条件的特殊要求。所以基本上是专门为煤矿设计的产品,能用于其他场合的通用设备少之又少。
(1)煤矿用的一些防爆电气设备除了最基本的防爆性能要求外,还要求具有适合煤矿作业的特殊功能,如断电保护、风电闭锁等。
(2)煤矿用爆破器材首先应具备一般性能,同时还应具备抵抗可燃气体引燃和引爆的性能,以及控制爆炸后有毒有害气体排放的功能。
(3)要求煤矿柴油机不仅要有防爆性能,还要控制毒性、排烟温度和机器表面温度。
(4)煤矿用阻燃输送带在运行中不应产生静电火花,在意外摩擦时不应因摩擦而着火。即使矿井发生大火,其燃烧速度也不应高于矿井内其他可燃物,一旦远离火源就会自行熄灭。
(5)煤矿用阻燃电缆不仅要求具有阻燃性和抗静电性,还要求在电缆护套中配有半导体屏蔽层。即使不小心撞、砸、挤、压,也只允许提前断电,绝不允许相间、相对地短路。
(6)用于监测煤矿水、火、瓦斯、粉尘、顶板、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的仪器设备统称为煤矿安全仪器。它们既要服务于煤矿特有的工作环境,又要具备抵御井下各种自然灾害的能力,不能因安全性能差而引发事故,所以又被称为煤矿专用安全仪器。
(7)安全监控系统由地面计算机系统、传输通道电缆、传感器、分站等组成。不仅要求防爆性能,还要求具有适应特殊工作环境的防磁抗干扰能力,以保证其传输速率、误码率、传输损耗、巡检周期、系统软件及其监控功能、逻辑关系协议、人机对话功能等。能在特殊环境下正常工作。
此外,诸如支护、通风、照明、采煤、掘进、运输、监测和控制、排水、电力系统、安全仪器和仪表、防护设备、救灾和救援设备等物资。必须安全可靠。
国家必须采取强制性安全管理措施,保证煤矿产品符合煤矿安全生产的特殊需要。煤矿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的实施,意味着要求煤矿产品在技术上符合煤矿安全标准的要求。煤矿产品由具备生产条件的生产单位生产,煤矿产品在安全性能和使用性能上符合煤矿安全生产的要求。
2实施煤矿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是煤炭开采国家的通行做法
由于煤矿生产的特殊性,煤矿产品的管理引起了各国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重视,许多国家都制定了强制性管理措施,对煤矿产品实施安全标志管理。在美国,由劳工部管理的矿山安全与健康监督局(MSHA)负责矿山安全与健康的监督,根据1977年《联邦矿山安全与健康法案》和《联邦法规法典》履行矿山安全监督职能。在1977年的《联邦矿山安全与健康法》和《联邦矿产资源法典》卷中,对矿产品的检查、评估和批准占据了大量篇幅。《1977年联邦矿山安全与健康法》共有五章,其中两章是关于矿产品管理的规定;在联邦法典的“矿产资源卷”中,规定的主要内容是矿产品的检测、评价和审批。管理矿用产品是矿山安全卫生监督局的一项重要职责。
美国是较早对煤矿产品实施安全标志管理的国家。根据美国联邦法规,煤矿和含有瓦斯的非煤矿山使用的矿用产品必须经过矿山安全卫生监督局的检测、评估和批准,可以使用矿山安全卫生监督局统一颁发的
安全标志。这项联邦法规实施的安全管理非常严格。例如,即使井下使用的矿灯已经获得UL认证,它仍然需要获得矿山安全与健康监督局颁发的安全标志才能下井。矿用产品的测试、评估和批准由MSAH领导下的西弗吉尼亚州的批准和认证中心承担。
德国《采矿法》规定,不符合煤矿安全要求的产品不允许在井下使用。煤矿产品的管理由国家矿务局管理,认证后发放标志,供井下使用。加拿大的煤矿产品,包括防爆电气设备,都是由能源矿产部(EMR)颁发统一的安全标志。此外,印度、澳大利亚、波兰、南非等国家都对煤矿产品采取了强制性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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