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38: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对小煤矿不依法严格审批案

案例分析38: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对小煤矿不依法严格审批案,第1张

案例分析38: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对小煤矿不依法严格审批案,第2张

某日13时11分,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一号井(22%下山平烟)距井口880m,每小时涌水量约800立方米,造成三个平硐大部分被淹,直接经济损失3401.8万元。
经调查发现,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该县某煤矿非法开采河床煤柱,越界过河与矿业公司一号煤矿竖井连通。因个别煤矿河床内煤柱被淹,水沿个别煤矿流入矿业公司一号煤矿井筒,造成透水事故。
分析事故原因和责任。

参考答案:
从本案的直接原因来看,是个别小煤矿非法越界造成了透水事故。但另一个重要原因是这个县的煤炭资源管理跟不上。20世纪80年代初,在“开放搞活,有水快流”的政策指导下,这个县的小煤矿发展很快。此外,该县矿产资源管理机构几经变动,分别由县乡镇企业局、煤炭局、矿管站、矿管局管理。*审批不严格,管理水平低。短时间内为23个小煤矿办理了采矿许可证,使得发放的采矿许可证界限不清。
该县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的规定。该条明确规定,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批准或者受理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批准或者验收。
因此,相关部门必须依法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审批职责,不得降低标准和要求。该县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对小煤矿审批不严,使一些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投入生产,不仅导致自身事故,最终还导致大矿发生严重透水事故。这个教训是深刻的。县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有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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