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练习题(32)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练习题(32),第1张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练习题(32),第2张

在某市安全生产联合检查中,发现某企业为了完成一批出口任务,员工每天工作10-12小时,每周只有一个休息日。通常,每周工作时间超过60小时,有时甚至达到70小时。企业延长工作时间从未与工会和员工协商,是强制性的,不按规定支付任何加班工资。厂长认为,厂里生产任务紧,不延长工作时间,根本完成不了合同任务;多发工资,企业就赚不到钱,无法生存。在生产任务紧张的情况下随意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合法吗?
回答思路:这是一起严重违反国家工时制度,侵犯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的案件。

劳动者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不得超过40小时,这是我国自1997年5月1日起实行的工时制度。除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特殊企业外,应严格遵守这一工时制度。企业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指主要的应急生产任务,如果不能按时完成,必然会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职工的收入。

第二,我们必须与工会协商。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时,应当说明理由、人数、时间长短等。对延长的工作时间向工会提出,并取得工会的同意。工会认为延长工作时间的理由充分的,可以同意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工会认为延长工作时间的理由不充分,可以不同意延长工作时间。

第三,一定要和工人商量。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时,也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因为延长工作时间会占用劳动者的休息时间,而且要和劳动者协商。换句话说,延长工作时间必须是自愿的,而不是强迫的。

第四,延长工作时间的长短必须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即一般每天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证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的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五,必须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即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

本案中,企业既未与工会协商,也未与劳动者协商,擅自强制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长短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也没有支付任何加班费,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足额支付,并额外支付加班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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