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允诺禁止反言原则案例

确立允诺禁止反言原则案例,第1张

确立允诺禁止反言原则案例,第2张

伦敦中央房地产信托有限公司诉HIGH TREES HOUSE有限公司

【编者注】本案确立了承诺的不可否认性/禁止反悔原则。原告于1937年将整个公寓租给被告,租期99年,年租金2500英镑;根据租约,被告转租公寓。1939年二战爆发,伦敦人去楼空空,被告租住的公寓大多无人问津。因此,原告同意被告将租金减半即1250英镑的请求,并具有合同签订时的追溯效力。1945年二战结束,伦敦人民从乡下归来,被告租住的公寓已经客满。因此,原告要求仍按每年2500英镑计算租金,并支付减少的租金。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支付1939年至1945年间少付的租金的请求。丹宁勋爵在判决书中说,“如果债权人已经接受了对债务人的小额债务以清偿较大数额的债务,并且债务人已经履行了合同,即使债务人没有给予债权人任何其他报酬或对价,合同也将生效,并且禁止债权人违反先前的承诺。”因此,这一新原则旨在保护那些相信他人承诺的人,即使他们没有为这些承诺提供任何对价。根据对价原则,对等是一个允诺申请强制执行的基础,而本案的案例表明,信任也可以使一个允诺具有可执行性。


-

1946年7月18日。丹宁j。


合同——旨在建立法律关系的协议——据此作出的承诺——允诺人知道受允诺人将履行承诺——履行承诺——无需严格考虑即可执行的协议——盖章的协议——通过较低价值的协议变更——禁止反言。

根据日期为1937年9月24日的密封租约,原告公司向被告公司(原告的子公司)出租一栋公寓大楼,从1937年9月29日起,租期为99年,租金为2,500升。一年。1940年初,由于当时的战争形势,只有几套公寓出租给房客,很明显,被告无法从公寓的租金中支付房租管理局保留的租金。这两家关系密切的公司的董事之间进行了讨论,结果,1940年1月3日,原告给被告写了一封信,确认房屋的租金将从2,500升降低。到1250升。从学期开始。此后,被告支付了减少的租金。到1945年初,所有的公寓都被出租了,但被告只继续支付减少的租金。1945年9月,原告写信给被告,声称租金应支付2500升。一年,随后,为了确定法律地位,他们启动了友好诉讼程序,要求赔偿2,500升租金之间的差额。还有1,250l。截至1945年9月29日和12月25日的季度。通过辩护,被告辩称,降低地租的协议在整个租赁期内有效,作为替代方案,原告不得要求更高的租金,或者已经放弃这样做的权利,直到1945年9月21日他们的信的日期。

举行(1。)如果当事人达成一项旨在在他们之间建立法律关系的协议,并且根据这一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作出了他知道将会履行的承诺,而受允诺人实际上也履行了这一承诺, 法院将把允诺视为对允诺人具有约束力,只要法院不允许允诺人违背允诺,即使该允诺可能没有得到严格意义上的对价的支持,并且所作出的安排的效果是以较低价值的条款来改变密封合同的条款; 和

(2.原告和被告于1940年1月达成的协议属于上述范畴,因此,减少地租的协议对原告公司具有约束力,但只有在引起该协议的条件继续存在的情况下,该协议才继续有效,原告在1945年停止这样做时,有权按照租约保留的比率收回所要求的地租。

丹宁j。

根据1937年9月24日签订的密封租约,原告伦敦中央房地产信托有限公司。,判给被告,高树屋Ld。原告公司的子公司,租用一座公寓大楼,租期为99年,从1937年9月29日开始,地租为2,500l。一年。那栋公寓是新的,在战争开始时,由于伦敦人不在,所以还没有完全住人。由于当时处于战争状态,对那些负责的人来说,根据租约保留的租金显然不能从公寓的利润中支付,因此,两家有密切联系的有关公司的董事进行了讨论,他们之间达成了一项书面安排。1940年1月3日,原告写信给被告,内容如下:“我们确认我们之间达成的协议,根据该协议,自租赁开始之日起,土地租金应减少至1,250升。1940年4月2日,原告公司通过了具有相同效力的确认决议。1941年3月20日,原告的债券持有人指定了一名接管人,他于1944年2月28日去世,他的位置由他的合伙人接替。被告从1941年到1945年初支付了减少的租金,当时该街区的所有公寓都已租出,此后继续支付租金。1945年9月,原告公司当时的破产管理人调查了租赁事宜,并确定其实际保留的租金为2,500升。1945年9月21日,他写信给被告,说租金必须全额支付,并声称欠款达7,916升。到期了。随后,他提起了目前的友好诉讼,以测试关于应付租金比率的法律地位。在诉讼中,原告s寻求收回625l。,是由2500升的租金之间的差异表示的金额。还有250l。截至1945年9月29日和12月25日的季度的年率。通过他们的辩护,被告申辩(1。)1940年1月3日的信件构成了保留租金应为1,250升的协议。此类协议仅与整个租赁期相关。)他们请求原告公司不得声称租金超过1,250英镑。每年和(3。)作为另一种选择,未能要求租金超过1,250升。在他们1945年9月21日的信(被告于9月24日收到)之前,他们已经放弃了他们在任何租金方面的权利,超过1250升的租金。一直累积到1945年9月24日。

原告的财富。原告有权以租金为2,500升为基础收回租金。一年,租赁保留的金额。有关文件是密封的,因此不能通过口头协议或不密封的书面协议来更改。如果有新的协议,它也是无效的,因为它是在没有考虑的情况下达成的,而且无论如何,它只是一个纯粹临时性的协议,是由达成协议时的困难条件所决定的,当这些条件在1944年底或1945年初不复存在时,它也就结束了。即使假设原告不得否认新协议的存在,这种禁止反言只有在引起禁止反言所依据的安排的条件继续存在时才起作用。[Denning j . Simonds j .在关于William Porter & Co .一案中考虑了这个问题。[1937] 2全部E. R. 361。Humphreys J .最近在Buttery诉Pickard [1946] W. N. 25一案中对此进行了审议。他还提到了福尔凯诉摩尔案(1852年)22《法律杂志》(前)35,克劳利和其他人诉Vitty案(1852年)21 L. J. (Ex。)135和Foa,房东和房客,第6版。,第701页。

罗纳德·霍普金斯代表被告。该公司只需支付1,250英镑的租金。每年。双方之间往来的信件和原告公司的会议记录中的条目构成了协议的证据,虽然可能没有普通法中严格必要的考虑因素的支持,但如果衡平法院确信双方打算赋予他们所同意的合同效力,则衡平法院将强制执行这种类型的协议。降低租金是为了使被告能够继续经营其业务,这足以使enab阿乐法院认定该协议对原告公司具有约束力。关于口头协议或书面协议对盖章协议的更改,在Berry诉Berry [1929] 2 K. B. 316,319一案中,Swift J .说,的确,一项契约不能更改,除非是一些同等价值的合同,但是,他继续说,“虽然这是法律规则,衡平法院总是自由行事, 通过防止同意解除或变更的一方根据契约提起诉讼,允许通过简单合同解除或变更盖章合同。 在Nash诉Armstrong (1861) 10 C. B. (N. S.) 259一案中,法院认为,不强制履行契约并以其他条款替代契约中的某些条款的口头协议是履行被替代合同的允诺的一个很好的考虑因素………“如果上述考虑失败,被告依赖于禁止反言原则,这是关于William Porter & Co .,ld。[1937] 2所有E. R. 361都完全适用于本案。降低租金是为了让被告能够继续经营他们的生意。由于租金降低,生意得以继续,被告在降低租金的基础上安排他们的事务,结果原告不得要求超过1,260镑的租金。在整个租赁期内每年。最后,双方之间的信件往来构成了原告放弃收取高于1,250升租金的权利。直到他们1945年9月21日的信。

财富在回答。

丹宁法官陈述了事实,接着说:如果我不考虑法律的最新发展来考虑这个问题,毫无疑问,如果原告提出要求,他们将有权收回2500升的地租。租期开始后一年,因为根据旧普通法,应付租金的租约是密封租约,不能通过口头协议(无论是否为书面协议)进行变更,只能通过契约进行变更。然而,衡平法介入了,并且说,如果通过简单的合同(在需要书面形式的租赁的情况下,必须以书面形式确认)对契约进行变更,法院可以使其生效,如Berry诉Berry [1929] 2 K. B. 316一案所示。然而,这一公平原则很难适用于本案,因为这里的变动可以说是未经考虑而作出的。关于不容反悔,关于减少租金的陈述并不是对现有事实的陈述。实际上,这是对未来的一种表示,也就是说,租金的支付不会按全额执行,而只能按降低后的费率执行。这种表示不会引起不容反悔,因为正如在Jorden诉Money案(1854年)5 H. L. C. 185中所说的那样,关于未来的表示必须体现为一项合同,否则什么也不是。

但鉴于近年来法律的发展,情况又如何呢?自从乔丹诉莫尼案(1854年)5 H. L. C. 185以来,法律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过去的五十年里,有一系列的判决,虽然据说是禁止反言的案例,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在这些案例中,作出了一个承诺,其目的是建立法律关系,而且据作出承诺的人所知,该承诺将由接受承诺的人履行,而事实上该承诺也是这样履行的。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说承诺必须兑现。我特别想提及的案例有:Fenner诉Blake [1900] 1 Q. B. 426,关于Wickham (1917) 34 T. L. R. 158,关于William Porter & Co .,Ld。[1937年] 2全部E. R. 361和Buttery诉Pickard [1946年] W. N. 25。正如我所说的,它们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禁止反言案件。它们实际上是承诺——承诺旨在具有约束力,旨在付诸行动,事实上也付诸行动。Jorden诉Money案(1854年)5 H. L. C. 185可以加以区分,因为在该案中,允诺人明确表示她不打算受法律约束,而在我提到的案例中,正确的推论是允诺人确实打算受法律约束。在每一个案例中,法院都认为允诺对作出允诺的一方具有约束力,尽管根据旧的普通法,可能很难找到对允诺的任何考虑。法院还没有对违反这种承诺的损害赔偿给出诉因,但是法院拒绝允许做出承诺的一方做出与承诺不一致的行为。正是在这种意义上,而且仅仅是在这种意义上,这种许诺引起了不容反悔。这些判决是法律和衡平法融合的自然结果:休斯诉意大利城市警察案。Co. (1877) 2 App。中科院。439,448,伯明翰和地区土地公司诉伦敦和西北地区。Co. (1888) 40 Ch。D. 268,286和Salisbury(marques)诉Gilmore [1942] 2 K. B. 38,51提供了一个充分的基础,说明在衡平法上不允许一方违背这样的承诺。我认为,现在是承认这一承诺有效性的时候了。毫无疑问,合乎逻辑的结果是,接受较小金额以清偿较大金额的承诺,如果被执行,尽管没有对价,仍然具有约束力:如果法律和衡平法的融合导致这一结果,那就更好了。在Foakes诉Beer (1884) 9一案中没有考虑到这一点。中科院。605.然而,在今天的这个时候,当法律和衡平法已经结合在一起超过70年的时候,原则必须根据它们的结合效果来重新考虑。值得注意的是,在《法律修订委员会第六次中期报告》中。第35章第40节,建议我所提到的这种允诺在法律上应该是可执行的,即使受允诺人没有为此付出代价。在我看来,就我所提到的程度而言,法院的判决已经取得了这一结果。

我确信,我所提到的这种承诺是有约束力的,我需要考虑的唯一问题是本案中这种承诺的范围。我对所有的证据都感到满意,这里的承诺是地租应该减少到1,250升。一年,作为临时权宜之计,因为当时的条件,公寓没有完全或基本上完全出租。这意味着,在1944年底之前的几年里,租金一直在减少,但在1945年初,很明显,公寓已经全部租出,而且实际上,从这些公寓收取的租金(其中许多不受《房租限制法》的影响)的增加超过了最初预计出租的数额。无论如何,他们的租金一定非常可观。我发现减租时的普遍情况在1945年的头几个月已经完全消失了。我相信各方面都明白这项承诺只适用于作出承诺时的情况,即有关单位只是部分出租,而承诺的范围不会超过当时的情况。当公寓在1945年初完全出租时,减租不再适用。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我所掌握的法律,在我看来,截至1945年9月29日和12月25日的季度租金应全额支付。

如果这是一个不容反悔的案例,那么可以说,无论如何,当陈述所适用的条件终止时,不容反悔将停止,或者也可以说,它只有在通知后才会终止。在这两种情况下,这只是确定代表范围的一种方式。我倾向于采用这样一个原则,即一个旨在具有约束力、旨在履行并实际履行的承诺,只要其条款恰当适用,就是有约束力的。在这里,它是有约束力的,因为涵盖了1945年初的时期,从那时起,全额租金是应付的。

因此,我判决原告公司获得索赔金额。

原告胜诉。

原告律师:亨利·鲍斯特父子公司。

被告的律师:Callingham,Griffith & Bates。

位律师回复
DABAN RP主题是一个优秀的主题,极致后台体验,无插件,集成会员系统
白度搜_经验知识百科全书 » 确立允诺禁止反言原则案例

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提供最优质的资源集合

立即查看 了解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