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辅导笔记:犯罪概念

刑法辅导笔记:犯罪概念,第1张

刑法辅导笔记:犯罪概念,第2张

1.犯罪的本质特征:刑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实质刑事违法性)。
2。犯罪的法律特征:刑事违法性(形式上的刑事违法性)。
形式刑事违法性与实质刑事违法性的关系,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的关系。即刑法之所以禁止某种行为,是因为立法机关认为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应当予以处罚的程度。因此,刑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基础,刑事违法性是刑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因为刑事违法性意味着行为触犯了刑法,也意味着行为人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3。无罚无罪。←德国刑法箴言
4。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
无论我们如何理解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都必须回答一个问题:行为客观危害性的认定依据是什么?没有价值论的结果与行为之争。
对行为的现实性对法益造成的侵害或威胁(危险)的负面评价,称为结果无价值;对行为本身的负面评价,脱离了结果,就叫行为无价值。
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是日本学者从德语直译过来的,但这种翻译并不理想。有学者认为,将其翻译为行为反价值和结果反价值更为恰当。但由于惯例的原因,现在普遍使用无价值行为和无价值结果的概念。需要注意的是,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并不是说行为和结果无价值或价值中立,而是说行为和结果是恶的。没有价值的行为意味着行为是“恶”,没有价值的结果意味着结果是“恶”。于是,违法性的根据是恶的行为还是恶的结果就成为行为价值论和结果价值论争论的焦点。
一般来说,无价值论的行为认为违法性的基础在于行为本身(反伦理)和实施行为时的心情,即行为本身的恶是违法性的基础;无结果价值论认为违法性的根据在于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或威胁的结果,即恶的结果是违法性的根据。
现代刑法理论原本只有客观主义。客观主义刑法理论最初认为违法性的本质是侵犯权利,后来被法益侵害说所取代。根据法益侵害说,违法性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或威胁(即侵害的危险)。另一方面,客观主义刑法理论认为刑法的结果是指对法益的侵害和侵害的危险。因此,违法性的根据在于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或威胁的结果,即恶的结果是违法性的根据。这就是后来被称为结果价值论的基本观点。
行为价值论的倡导者、德国刑法学者韦尔泽认为:“不脱离行为人内容的法益侵害才能说明违法性,行为只有是某个行为人的行为才是违法的。一个人设定什么样的目标,采取什么样的客观行为,带着什么样的心情去实施行为,在这个场合有什么义务,所有这些,再加上可能侵犯的法益,决定了其行为的违法性。违法性是对与某一行为人相关的行为的否定,违法性是与该行为人相关的‘人’的行为的违法性。”按照他的观点,无价值的结果只是人的违法行为的一部分要件,即法益的侵害不能完全说明行为的违法性;没有结果的价值只有当人的违法行为,即行为没有价值时才有意义。换句话说,没有结果价值只是一个判断违法的材料,甚至是一个客观的处罚条件。相反,无价值的行为是独立于结果的。
结果价值论和行为价值论争论激烈,体现在很多方面。比如关于意外防卫。当A持枪射击B时,恰巧B已经将手枪藏在上衣内,正要射击A,从外表上看,A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属于故意杀人执行的射击行为,并无防卫意图。那么,如何应对A的行为呢?无价值论的彻底行为认为A没有防卫意图,而是通过杀人故意射杀B,所以行为本身是恶的,完全没有价值,所以A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成立。没有价值论的彻底结果认为,当B违法侵权时,A射向B的是防卫效果,即正当结果,而不是违法结果。没有结果是没有价值的,所以缺乏违法性,所以不是犯罪”。再比如证人故意作伪证,构成伪证罪。那么,什么是“假”呢?主观上,只要是根据自己的经历陈述的,即使与客观事实不符,也不属于虚假证言;另一方面,如果不根据自己的经历进行陈述,即使恰好符合客观事实,也是虚假证言。这是行为的价值论观点。客观地说,认为只有陈述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才是虚假证言。如果证人没有根据自己的经历进行陈述,只是与客观事实相吻合,就不能认定为伪证。这是一种价值论的结果观。
总之,结果价值论和行为价值论在以下几个方面表现出尖锐的对立:
(1)违法性的本质是法益侵害还是规范违反?结果没有价值论,刑法的目的首先被理解为保护法益,所以违法性就是对法益的侵害或威胁,现实造成的对法益的侵害或威胁成为违法性的基础。行为价值论认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社会伦理秩序,所以违法性是对作为秩序基础的社会伦理秩序的违反。
(2)当不存在侵害法益的危险时,是否可以按照行为的反伦理、违反义务进行处罚?因此,没有价值论认为,如果行为没有侵犯法益的危险,无论该行为多么反伦理和违背义务,都不能受到犯罪的惩罚。行为价值论认为,如果行为是反伦理的,违背义务的,即使没有侵犯法益的危险,也应当作为犯罪处理。
(3)违法判断的“静态”客体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还是要不要承认主观违法成分?结果非价值论者一般不承认主观违法要件,非价值论者一般承认主观违法要件。
(4)非法裁判的“动”物的中心是什么?结果价值论主张以结果为中心判断一个行为是否违法;而行为价值论主张以行为为中心来判断行为是否违法。
(5)违法性何时判定?结果价值论一般主张事后判断违法性;然而,行为价值论主张基于行为时间的判断。
上述对立的背后,是基本价值观、国家观和刑法观的对立。结果价值论的基础是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行为价值论不表明反对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立场,但由于强调“义务(行动者的义务)”和“社会伦理(规范)”的概念,其基本价值观倾向于极权主义和社会关联。
这本书倾向于没有价值论的结果:
(1)现代国家应该宽容不同价值观的人,法律的任务只是保证不同价值观的人生活在一起的不可或缺的前提。因为惩罚是一种巨大的痛苦,不是维护社会伦理的恰当手段;而且,在现代社会,什么伦理正确也是相对的;把维护社会伦理作为刑法的任务,不仅是对刑法的过分要求,而且容易以法律的名义强迫他人服从自己的价值观;刑法原则上只有在违背他人意志,对他人法益造成重大侵害或危险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2)刑法没有必要将国民限制在一定的伦理秩序中,只要将具体的、客观把握的、对维护国民共同生活有价值的利益或状态(法益)作为保护对象即可。在道德领域,法律不会强迫个人。
(3)“法的基调的基本价值”的内容非常模糊,很难根据这样一个基准来实现构成要素的个别化和明确化,从而容易破坏罪刑法定原则。因此,根据价值的无价值性来确定刑法中的处罚范围,可以使处罚范围适当,处罚界限明确。
(4)采用结果价值论有利于充分发挥刑法的法益保护功能和自由保障功能。一方面,行为侵犯或威胁法益,是违法的,是刑法适用的依据,刑法本身就是以保护法益为目的的;另一方面,法益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公民可以通过成文法提前预知哪些利益受法律保护,哪些行为受法律制裁。公民的自由取决于预测行为性质及其结果的可能性,预测可能性的增强意味着自由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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