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法规精讲讲义之诉讼时效制度
LZ301037掌握诉讼时效制度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超过诉讼时效,法律效力是权利人的诉讼胜算消灭,即丧失请求法院保护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结束后,权利人丧失了胜诉的权利,但实体权利本身并未消灭。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后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l条进一步规定,诉讼时效后,义务人履行义务后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
二。时效期间的种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相关法律的规定,通常可以将时效期间分为四类。
(1)普通诉讼时效。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限。普通时效期限通常为2年。
(2)短期诉讼时效。以下时效期间为1年:①请求人身损害赔偿;(二)拖延或者拒绝支付租金的;(三)销售不合格商品未申报的;④寄存的财物丢失或损坏。考察一级建造师
(3)特殊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不是民法规定的,而是特别法规定的。比如《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的争议时效为四年。《海商法》第257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权利时效期间为一年。
(4)权利的最大保护期。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人民法院不会保护被侵害超过20年的权利。
诉讼时效的开始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下列情形下,时效期间的计算方法为:
(1)附迟延条件的债权,自条件履行时起计算,但有履行期限的,自履行期限届满时起计算。
(2)有初始期间的债权,自初始期间到来时起计算,但有履行期限的,自履行期限届满时起计算。
(3)无履行期限的债权,自权利成立时起计算;有固定履行期的债权,从履行期届满时起计算。
(4)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损害明显的,从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当时没有发现伤情。经检查诊断,能证明是侵权所致的,从确诊伤情之日起算。
四。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一)诉讼时效的中止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诉讼时效中止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债权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他障碍。根据《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主要是指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被侵权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
2。导致债权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事由发生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
如果发生在时效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内,不产生时效中止的效力。虽然有关原因开始时诉讼时效仍超过6个月,但原因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的,从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中止。
满足以上两个条件。诉讼时效中止,即诉讼时效期间暂时中止。等到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即权利人可以行使请求权时,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二)诉讼时效的中断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包括以下三种:
1 .起诉
权利人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是诉讼时效中断的重要原因。尤其是在权利人没有证据证明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其他情形时,向法院起诉将是权利人确保诉讼时效不丧失的重要手段。除了向法院提起诉讼外,其他类似诉讼性质的法律行为,如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均可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2。债权人的债权
实践中,债权人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是诉讼时效中断最常见的情形。但权利人应注意保存相关证据。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号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除了直接向债务人本人主张权利外,债权人向债务担保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也可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3。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债务人同意以一定方式履行对债权人的义务,会使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因此也会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债务人不直接同意履行债务,但明确承认债务的存在,或者同意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既适用于普通诉讼时效,也适用于特别诉讼时效,但不适用于最长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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