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法规精讲讲义之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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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301032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所谓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不同于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产生一定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即发生法律效力,构成民事法律行为;如果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则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即不能转化为民事法律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民事法律行为有多种分类方法。这里只介绍两种常见的分类。
(一)单方法律行为和双方法律行为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所要求的意思表示的构成,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1 .单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是指基于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比如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行使变更或者解除权的行为可以不经对方当事人同意而发生法律效力。
2。双方的法律行为
双方的法律行为是指只有双方同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实践中,绝大多数民事法律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更多地表现为合同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二)必要法律行为和不必要法律行为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必须采取特定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 .基本法律行为
基本法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应当采取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有具体形式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例如,根据《合同法》第270条,建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订立施工合同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行为。
2。不合意的法律行为
不合意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选择采用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而能够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形式。
虽然《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使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成为一项重要的民事行为,但《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也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三。民事法律行为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般来说,行为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实施与其意志行为能力相适应的法律行为,而超出其行为能力范围的行为,除非经其法定代理人认可或追认,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纯益行为不受此条件限制。
对于法人,要求其民事法律行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范。
(2)意为真
意为真是指行为者的内心效果,意与意——一致性。即不存在误解、欺诈、胁迫等外界因素。,这使得表达的意义与效果的意义不一致。但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不一定无效,无效或撤销的法律后果可能因不同原因而发生。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这一要求表现在三个方面:
1。对象是合法的。这种形式是合法的。没有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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