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法规精讲讲义之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级建造师法规精讲讲义之单位的安全责任,第1张

一级建造师法规精讲讲义之单位的安全责任,第2张

LZ 301075 ~ LZ 301076
LZ 301075熟悉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职责
一、勘察单位的安全职责
1。保证勘察文件质量以确保后续工作安全的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2 .科学勘察确保周边建筑物安全的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也规定“勘察单位在勘察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确保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二。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1。科学设计的责任。提出建议的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也规定:“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中安全运行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标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预防生产安全。
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具有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人员安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建议。”
lZ301076熟悉其他相关单位的安全职责
一、机械设备及配件供应商的安全职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及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二。租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租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并对租赁的机械设备、施工机械及配件进行安全性能检测。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具有检测合格证。禁止出租检验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施工机械和配件。”
三。建筑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全管理
(一)安装与拆除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筑施工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装与拆除,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分别规定了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三个等级)和整体提升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也规定,建筑起重机、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装和拆除,应当制定拆除方案和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进行自检并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二)检查和测试1。强制检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支腿、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周期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2。检验检测机构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和其他自升式架设设施出具安全合格证明,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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