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基础知识:保险合同有哪些类别?

保险基础知识:保险合同有哪些类别?,第1张

保险基础知识:保险合同有哪些类别?,第2张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保险合同包括以下几类:
(1)保险合同根据保险对象的不同,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财产合同是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可分为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运输保险合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农业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保证保险合同和海上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可分为人寿保险合同、意外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
(2)根据保险合同的保障性质,保险合同可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的责任以赔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限,不超过保险金额的合同;给付型保险合同是指双方事先约定保险金额,当保险事件发生或约定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金额给付保险金的合同。
(3)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可分为全额保险合同、欠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这种分类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全额保险合同又称全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完全相等的保险合同。全额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标的因发生保险事故遭受全部损失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价值赔偿。
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不充分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订立不足额保险合同后,保险标的因发生保险事故遭受全部损失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金额赔偿,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差额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超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因为财产保险合同是损失赔偿合同,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如果超过了保险价值,就超过了?无效积分。
(4)根据保险合同中是否事先约定了保险标的的价值,可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固定价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事先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固定价值保险合同的,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不需要对保险标的进行评估,而是按照订立保险合同时的约定价值和保险标的实际损失与保险金额的比例直接确定赔偿金额。一般来说,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多采用定值保险合同。此外,标的物价值不易确定的船舶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有时也采用这种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事先不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只约定保险金额,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确定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保险合同。
(5)保险合同按合同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可分为单一风险保险合同、综合风险保险合同和一切险保险合同。单一风险保险合同,是指只承保一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综合风险保险合同,是指承保两种以上特定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一切险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除合同未承保的风险以外的所有风险的保险合同。
(6)保险合同根据业务承保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的区别在于:①合同主体不同。原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再保险合同的主体是保险人,即转让人和受让人。②合同标的不同。原保险合同的标的是财产或者人;再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承保的风险责任。③合同性质不同。原保险合同的性质是赔偿或给付;但是,再保险合同发生在保险人之间,它分担原保险人的承保责任。因此,再保险合同的本质是责任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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