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基础知识:保险合同有哪些特点?
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民商事合同,既有一般合同的一般性,又有其特殊性。具体特征是:
(1)保险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保险作为一种法律行为,一旦生效,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都有各自的义务,都要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一方的义务是另一方的权利。比如投保人有缴纳保费的义务,相应的,保险人有收取保费的权利。
(2)保险合同是一种既有附件又有协议的合同。一般民商事合同都是当事人全部或主要通过协商对合同内容进行约定。但保险合同并非如此,其内容体现了附合合同的特征。所谓附件,是指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由保险人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单方提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只能接受或拒绝,一般不得变更。
对于那些可以由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和讨论的合同内容,当事人可以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即使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仍然可以协商变更合同。而保险合同的这种约定往往只涉及合同的主要条款,在大量的简易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内容相当有限。因此,保险合同的约定是辅助性的。
(3)保险合同是必要的合同。所谓“重要形式”,是指合同的订立应当以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进行。订立合同有多种方式。在保险实践中,保险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其书面形式主要表现在保险单、其他保险凭证和当事人协商同意的书面协议中。保险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是国际惯例,可以使当事人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便于保存。
(4)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保险是有偿合同,即投保人必须缴纳相应的保费才能获得保险保障。保险合同是一种诚信合同。鉴于保险关系的特殊性,保险合同对诚实信用的要求远大于其他民商事合同。可以说,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完全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所以保险合同被称为“诚信合同”。
(6)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即保险合同是在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的合同。
(7)保险合同是一种允诺合同。保险合同是一种允诺合同,即保险合同在保险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支付保险费或其他实物不是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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