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四)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四),第1张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四),第2张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范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环境空气体质量人工监测:用采样装置在监测点采集一定时间的环境空气体样品,并在实验室用分析仪器对采集的样品进行分析处理的过程。
(二)环境空气体质量自动监测:在监测点使用连续自动监测仪器对环境空气体质量进行连续样品采集、处理和分析的过程。
(三)点式监测仪器:通过采样系统定点采集环境空气体,测量空气体污染物浓度的监测分析仪器。
(四)开放光路监测仪器:测量从发射端发出的光束通过开放环境到达接收端的光路上平均空空气污染物浓度的仪器。
(5)污染监测点:为监测区域内空气污染物浓度空或主要污染源对当地环境空空气质量的影响而设置的监测点。为监测固定工业污染源对环境空气体质量的影响而设置的污染监测点一般覆盖半径为100 ~ 500m的区域,有时可扩展到半径为500m ~ 4km的区域(如果考虑较高点源对地面浓度的影响);为监测道路交通污染源对环境的影响空气体质量而设置的污染监测点,是指道路两侧及附近受人们日常生活和活动中道路交通污染源排放影响的代表性区域。
(六)空气体质量评价点:为监测区域内气体质量趋势或各环境质量功能区代表浓度而设置的监测点。其代表范围一般为半径500米至4公里的区域,有时可扩展到半径4公里至几十公里的区域(例如对于空空气污染物浓度较低的区域,在空之间的变化较小)。
(VII) 空气体质量控制点:为监测不受当地城市污染影响的城区空气体质量而设立的监测点。其代表范围一般是半径几十公里的区域。
(八)空气体质量背景点:为监测全国或大范围空气体质量背景水平而设置的监测点。其代表范围一般是半径100公里以上的区域。
(九)加密网格点:将城市建成区划分为规则的正方形网格,单个网格不大于2km× 2km,加密网格点位于网格线交点处。第二十三条本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全国环境空气体质量监测网监测项目
附件二:全国环境空气体质量评价点数量要求
附件三:监测点周边环境及采样口设置的具体要求
附件四:监测点调整的具体要求

必选项目
可选项目

二氧化硫(SO2)
总悬浮颗粒物(TSP)
二氧化氮(NO2)
铅(Pb)
[ Br/]苯并[a]芘(b [a] p)
臭氧(O3)
有毒有害有机物

附件二:国家环境空气体质量评价点数量要求

建成区城市人口(万人)
建成区面积(km2)
监测点
200
每25 -30 km2建成区设置1个监测点,不少于8个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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