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师:环境保护中的环境敏感区
受保护的环境敏感区
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划确定的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世界遗产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等。
生态敏感脆弱区、沙尘暴源区、沙漠绿洲、严重缺水地区、珍稀动植物栖息地或特殊生态系统、天然林、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鱼虾产卵场、重要湿地和天然渔场等。
社会关注的区域、人口密集区、文教区、党政机关集中的办公场所、疗养场所、医院等。、以及具有历史、文化、科学和民族意义的保护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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