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常识: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11种情况
参保人从次月1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内的医疗待遇、其他规定的医疗待遇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也可以享受生育医疗保险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保险范围以外的医疗服务,由被保险人支付费用。参保人为医保对象的,其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范围的,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部分解决渠道,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被保险人因工伤和职业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或其所在单位停止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从停止缴费的次月1日起,参保人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个人账户除外,个人账户可以继续使用,直至用完。此外,由于自付医疗费用数额较大,生活水平低于本市低保标准的,可以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基本医疗费用补助。从检保站
需要注意的是,被保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医保待遇:
前往国内其他城市,或港澳台地区,或国外治疗的;自行到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除有生命体征需要就近抢救外;自购药品,但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的伤害;自杀、自伤、自残、酗酒、打架斗殴或违法行为造成的伤害;因他人侵权造成的伤害;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参保人使用以下11种诊疗项目和医用材料的,不能享受医保待遇:
挂号、院外会诊、特殊医疗服务等服务;美容、非功能性整容、体检、医疗咨询、预防保健等非疾病治疗项目;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光子刀等非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报销的一次性医用材料;眼镜、假牙、助听器和其他康复用具;用于各种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来源或组织来源;除肾脏、骨髓和角膜以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的移植;气功疗法、磁疗等辅助治疗项目;各种不孕症(妊娠)、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各类科学研究和临床验证的诊疗项目;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予报销的其他诊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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