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有哪些常见条款?
物业合同常见条款有:
(1)免责条款。在财产保险合同中,除保险责任外,保险人不承保的危险事故应在合同中列为除外责任。一般来说,财产保险的除外责任包括:
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②地震。
③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
④核辐射与污染。
⑤露天堆放或遮阳棚下的保险财产因暴风雨造成的损失。
⑥因被保险财产的缺陷和保管不当、变质、霉变、受潮、虫咬、自然损耗和丢失而造成的损坏。
⑦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停工、停业等一切间接损失。这些间接损失主要是指工资、利润、收入以及对外签订合同所需的各种经济责任。
⑧恐怖袭击。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由于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通常是所列的风险责任,因此往往在保险条款的除外责任末尾规定“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其他损失和费用”,以进一步明确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不承担责任。
(2)承担责任方式的条款。由于财产保险标的的价值可以根据账面价值、重置价值和市场价格确定,因此需要约定保险公司的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比例责任、先危责任、有限责任、免责和有限责任。
①比例责任承担是指按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在发生危险时的实际价值之比计算赔偿金额,即赔偿不仅取决于损失金额,还取决于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之比。
②第一种危险责任赔偿方式是指在保险金额的限额内对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赔偿金额等于损失金额。在这种赔偿方式中,必须明确区分第一危险部分的财产,否则,容易导致道德风险。
③有限责任赔偿主要用于农作物保险。一般事先规定一个固定的金额,作为投保人收入的标准。被保险人实际收入未达到限额时,视为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赔偿实际收入与标准限额的差额;被保险人收入达到或超过规定数额的,视为未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赔偿条款。对于某些保险标的的损失,参照其自然损耗,约定一个最低限额。如果损失金额没有超过这个限额,保险人将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个限额称为免赔额或免赔额,分为相对免赔额限额赔偿和绝对免赔额限额赔偿。相对免赔额限额赔偿是指当保险标的的损失达到约定的免赔额或免赔额率时,保险人将按照总损失进行全额赔偿,不作任何扣减,主要用于减少理赔手续,节省因零碎小额索赔而必须办理的费用。绝对免责限额赔偿是指超过约定免赔额或免赔率的损失赔偿,主要用于减少自然损失或运输损失。
保障条款、抵押条款等其他条款也是财产保险合同中常见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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