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保险公估人考试复习重点:第一章保险公估人概述

08年保险公估人考试复习重点:第一章保险公估人概述,第1张

08年保险公估人考试复习重点:第一章保险公估人概述,第2张

第一节保险公估人的概念和特征
一、保险公估人的概念
保险公估人在国外也称为保险公估人、保险公证人、保险理算人或保险公估局。
保险公估人的评估结论对保险当事人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保险公估人的特点
(一)保险公估人地位的独立性
(二)保险公估人地位的中立性
(三)保险公估人业务的广泛性
保险公估人的业务包括:承保前后对保险标的的检查。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和残值处理;
(4)保险公估人的技术性
(5)保险公估人结论的客观性
(6)保险公估人结果的经济性
三。保险公估人的出现
(一)国外保险公估人的出现
最初,财产评估公司是由从事建筑、勘测、估价、交易、商业的专业人员发展而来的,专业的,主要从事简单的量化工作。
1961年,该协会成为英国特许估税师协会。
(二)中国保险公估人的出现
中国最早的全国性保险公估人可以追溯到1927年上海商人创办的上海钟毅公证行。
2001年底,保监会一次性批准设立19家公估公司。
四。保险公估人的功能
功能是指客观事物或现象的一种固有功能,是由事物的本质和内容决定的。
保险公估人的职能是指保险公估人的固有职能,这是由保险公估人的本质和内容决定的。
(一)评估职能
保险公估人的评估职能包括检查职能、评估职能、损失估计职能和理算职能等。评估职能是保险公估人的核心职能。
(二)公证职能
保险公估人之所以具有公证职能,一是保险公估人具有丰富的保险公估知识和技能,对保险公估结论的准确性具有权威性。第二,保险公估人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他不偏袒保险人,也不偏袒被保险人,而是站在中间立场对保险案件进行评估,因此能够做出符合双方利益的公正评估结论。
(三)中介职能
保险公估人的中介职能有:第一,保险公估人可以同时委托给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二是保险公估人作为保险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从事保险公估业务活动,为保险当事人提供中介服务。
(四)调整功能
保险商品的经济活动导致保险法律关系的产生。保险公估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调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保险法律关系。
五、保险公估人的作用
(一)保险公估人的宏观作用
1。有利于保险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2。有利于化解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因保险理赔产生的矛盾。
3。有利于形成合理的保险费率水平。
4。有利于保险理赔技术的推广。
5。有利于保险的集约化经营。
6。有利于促进再保险的发展。
7。有利于促进中国保险业与国际惯例接轨。
(2)如果保险公估业务分为核保公估和理赔公估,它们的作用是不同的
1。核保评估的作用。
(1)核保评估的存在有利于保险业务的发展。
(2)核保评估有助于解决保险核保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3)核保评估促进了保险市场的专业化,节约了成本。
(4)核保评估有利于逐步形成合理的保险费率。
(5)核保评估有助于保险的财产运用。
2。索赔评估的作用。
(1)理赔评估有助于克服保险理赔领域强技术要求对法律援助的制约。
理赔评估正好可以满足保险公司解决理赔领域一些专业技术问题的需求。
(2)理赔评估有利于解决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矛盾。
(3)理赔评估有利于促进保险的法制化、规范化。
(4)债权评估有助于防范道德风险。六。保险公估人现状
截至2003年底,中国保险公估人数量激增至120人,是2002年的5倍多。截至2004年12月底,中国共有180多名保险公估人。
从目前情况来看,影响我国保险公估人发展的主要因素包括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内部因素包括大部分保险公估公司规模太小,与保险公司对话能力弱,缺乏专业人才,业务水平低,业务来源和管理水平差等。外部环境包括我国保险公估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公众对保险公估行业的不了解以及国外成熟保险公估人的竞争。七。保险公估人的法律地位
根据我国《保险公估人管理条例》规定,保险公估人可以在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设立。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经营、共担风险和利益,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可以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进行民事活动。合伙企业受《合伙企业法》管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受《公司法》管辖。
保险公估合同是“委托合同”,不是“合同”。
第二节保险公估人的组织形式及分类
一、保险公估人的组织形式
国际上保险公估人的组织形式主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合伙企业和合作制。
(一)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组织形式。
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的优势包括:投资者风险较小,易于筹集资金;设立程序简单,组织机构简单,便于管理和操作;股东少,容易达成相互理解和信任,公司内部关系密切;资金量确定,公司员工稳定,容易与外界保持良好的信用。
(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资本总额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要求包括:发起人人数达到法定人数;发起人认购和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股票的发行和准备符合法律规定;
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的优势包括:属于完全的合资公司,即资本的集合体,实行股权均等化和转让自由化,对股东的身份、资格和人数没有限制,易于广泛聚集资金,便于保持公估公司人格的独立性和永久性。在国际保险公估市场,大型保险公估集团公司几乎无一例外地采用这种组织形式。
(三)合伙保险公估银行
合伙是国内外许多行业广泛采用的组织形式。合伙制保险公估银行的优势包括:组织简单,资金筹集快速灵活,设立程序简单,成本低;合伙企业内部关系紧密,成员稳定,内部凝聚力强;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利于激发合伙人的责任意识,巩固合伙组织的对外信用。但是,合伙保险公估银行也有其自身难以克服的缺点: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承担巨大风险;合伙协议使买卖股票的法律程序变得复杂。
合伙制保险公估银行是一种“人对人”的中介组织。最重要的是各种专业技术人员的聚集,而不是资金的扩张和业务规模的扩大。
(四)合作保险公估银行
合作企业是资产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企业。合作企业的合伙人仅以各自出资额为限,对合作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保险公估人的分类
(一)按保险公估人执业顺序分类
按保险公估人执业顺序分类,保险公估人的类型包括保险公估人和理赔公估人。
1。核保评估员。投保人投保后,保险人承保前,从事保险标的价值评估和风险评估的保险公估人称为承保公估人。
核保评估师根据其调查获得的标的价值、风险因素、风险程度、风险单位等信息,编制调查报告并出具给保险人。查勘报告构成保险人评估标的风险、审查承保能力、决定是否承保、是否再保险、再保险金额的重要参考。
2。理赔员。保险事故发生后,受当事人委托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估价和理算的专业保险公估人,称为理赔公估人。根据执业性质和范围,理赔评估师的类型包括理赔员、估损员和估损员。
(1)损兵折将。这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计算损失赔偿金额,确定损失分担责任的理算人。
(2)损失鉴定人。这里指的是保险事故发生后,判断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的理算人。
(3)损失评估。在英美等国,定损员是指受被保险人委托,对保险标的损失进行调查和计算的人。公估人区别于公估人和公估人的主要特征是,公估人可以接受被保险人的单方委托,为被保险人的利益从事保险公估业务,而不必通过专业考试取得资格认证。
(二)根据保险公估人职业内容的分类
根据保险公估人职业内容的分类,保险公估人的类型包括海上保险公估人、火灾和特殊保险公估人、机动车辆保险公估人和责任保险公估人。
从国际保险公估的实践来看,保险公估人一般不参与寿险业务。
(三)保险公估人按职业性质分类
保险公估人的类型包括“保险公估人”、“技术型”保险公估人和“综合型”保险公估人。
1。“保险类型”保险公估人。
2。“技术”保险公估人。
3。“综合”保险公估人。
(四)根据评估业务委托方的分类
,保险公估人可分为三类:只接受保险人委托的,只接受被保险人委托的,同时接受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委托的。
在日本和韩国,保险公估人只能受雇于保险公司开展保险公估工作,不能为被保险人服务。在法国,明确规定保险公估人不能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英国公估师和美国公估师只接受被保险人的委托,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进行调查和理算;美国的独立损失理算师只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在德国和意大利,各类保险公估人可以接受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委托,提供公估服务。我国的保险公估人也属于这一类型。
(五)按委托方与保险公估人的关系分类
按委托方与保险公估人的关系分类,保险公估人的类型包括独立保险公估人和聘请保险公估人。
1。独立保险评估人。这是指保险公估人可以接受多家保险公司的委托或同时投保处理理赔事宜。
2。雇佣一名保险评估员。这是指长期受雇于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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