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合同书或者确认书订立合同的,合同成立的时间如何确定?

采用合同书或者确认书订立合同的,合同成立的时间如何确定?,第1张

采用合同书或者确认书订立合同的,合同成立的时间如何确定?,第2张

采用合同等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是中国企业的普遍做法。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也有关于签字盖章的规定。但是,除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签订合同外,当事人要求签订合同的,一般应当在合同成立前提出。如果对方提出合同生效后再签,可以拒绝。另外,合同生效后对方提出签订合同的,合同仅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明,合同在签字盖章时并不成立。
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经常要求出具确认书。签署确认函的要求有时是在要约中或合同中提出,有时是在达成协议后提出。有时候,确认函的目的只是让双方达成的协议表面化,让合同文本化;有时它被用作合同的最终确认。下面简单分析一下。
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要求确认函:“以我方确认为准”。这样的要约只能被视为要约邀请。因为受要约人的合同不能成立,要约人也不受其要约的约束。即使受要约人向要约人表达了无保留的意思表示,要约人仍然有权拒绝或者变更。
如果受要约人要求在确认函上签字,也是不可能的。因为这并不使合同成立,受要约人不受其约束。即使要约人完全同意,受要约人仍然有权拒绝或者变更。
因此,如果要约或合同中需要确认函,我们就不能把要约或合同视为要约或合同,而只能把它视为合同的谈判,以当事人最终达成的确认函(实际上是合同)来确定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确认函生效后,当事人要求签署确认函怎么办?如果这个请求只是口头或通过信件或电报发送原始消息。通过电传订立的合同应该是书面的和正式的,而不影响合同的成立,这是合理的。因为,如果只是书面的,对方是否同意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但是,如果将这一要求作为合同成立的条件,或者在要求中附加任何变更合同内容的实质性条件,则表明提出要求的一方有意变更已成立的合同或者违反合同。因此,要求合同成立后签订确认书,除合同有书面和实质性补充外,应按合同变更或违约处理。
如果规定允许当事人在本确认书生效后,即合同成立后请求签署本确认书,并且规定签署本确认书时缔约一方成立。这相当于说,通过之前的要约达成的合同是否生效还不确定。这一规定违背了要约和合同的根本制度,使得合同法关于要约和合同的科学严谨的规定形同虚设,造成混乱。也使得已经成立的契约处于不确定状态。对于一个值得信赖的当事人来说,不可能获得稳定有效的合同。如果他积极准备合同的履行,最终可能是a 空,他可能因此遭受损失。对于不守信用的当事人来说,它为他们违背诺言,任意违约打开了方便之门。与他人签订合同后,可以看到市场波动,对自己有利就执行合同,对自己不利就以签订确认书为由不履行合同。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只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能追究其违约责任。如果我们笼统地规定可以用信函和数据电文来订立合同,而不规定当事人何时可以提出这种请求,不仅违背法理,而且必然与国际社会发生冲突。
因此,如果当事人以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他们可以要求签署确认函,但签署确认函的要求必须在合同成立之前提出。合同成立后,如果一方要求签署确认书,其要求包含附加或不同的条款,无论是否实质性地改变了合同的内容。如果对方不同意,则不能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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