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解读:员工单方辞职无需支付违约金
天下没有不散的宴席。因个人原因或工作关系离职的员工如何面对原公司的索赔,是《劳动合同法》中的重要内容。根据新规,除特殊情况外,即使公司约定了赔偿金额,员工单方面辞职也是不需要支付的,尤其是与户籍相关的违约金,以后也不再受法律支持。此外,《劳动合同法》还对离职员工的经济补偿范围和工作交接程序进行了补充和规范。
法新规定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动机
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委员马说:以前劳动法和一些地方性法规大多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约定违约金。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约定的违约金。“新法的一大变化是,员工一般不承担违约金责任。”
权威解读
马赵辉解释说,这一规定的目的是防止公司滥用违约金条款,提前约定高额违约金限制员工离职。新法实施后,员工可以主动离职,无需承担违约金责任。就算公司自己定了罚,法院以后也不会支持。
但新法对此也做了两个例外:一是公司支付培训费并约定服务期后,员工在约定服务期内主动离职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第二,违反竞业限制责任时,员工也应承担违约金。
马进一步解释说,这里的培训不是普通的、必须的培训,而是专门的技术培训。培训造成的违约金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实际培训费用。此外,公司要求员工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因竞业限制原因,公司同意员工承担违约金,还应支付相应的代价:同时,还必须同意在竞业限制期内向员工每月支付经济补偿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黄表示,在北京,涉及户籍的单位与职工的违约金纠纷很多。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明显过高的违约金进行调整,但基本上都持支持态度。“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这种违约金因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今后无效。”
黄彩相同时,是指对于培训费用而言,不能将普通的、必要的职业培训和专项技术培训混为一谈,违约金的数额按照员工专项技术培训实际支付的费用约定。
旧案新解
2002年12月,陈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从2002年12月至2007年12月。双方约定:“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每年向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前三个月工资收入的违约金”。2007年3月,陈某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要求陈某支付违约金。陈某认为,提前30天解除劳动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应该承担违约金。诉至公司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后,仲裁委员会判决陈某支付公司违约金15000元。陈某拒绝将案件提交法院,法院维持了仲裁裁决。
根据马的分析,与公司之间存在违约金协议,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的决定在当时是正确的。2008年1月1日后签订合同的,可以不约定违约金。即使约定了,也是无效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前订立的,本法施行之日已经存在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如果陈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持续到2008年,原违约金协议仍然有效。
职工辞职的补偿范围扩大
新法第四十六条(节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终止,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除外。
动机
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委员马表示,之前除了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要求员工解除合同外,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一般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在这方面有了很大的突破,大大扩大了职工解除合同可以获得的经济补偿的范围。
权威解读
马赵辉说:“这次劳动法的修改,加强了对劳动者的保护,精髓就体现在这里。"
他分析说:“现实生活中,个别公司找理由强迫员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以此逃避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员工遇到这种行为,要么根本无权要求赔偿,要么只能按照实际损失要求赔偿。新法在这里做了很大的突破性规定。"
此外,新法增加了一条特别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除外。
马认为,赔偿范围的扩大导致解除合同的成本增加,有利于引导公司与员工订立长期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试用期内辞职应提前三日通知
新法规
第三十七条(节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出台动机
市一中院法官黄彩说:“这种变化是为了兼顾公司和员工的利益。"他说:之前实施的《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现实生活中,员工在试用期内随时辞职的行为,给用人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带来了一些不利影响
权威解读
黄法官表示,这种变化的主要原因是考虑到:第一,现实生活中,员工在试用期内辞职也需要进行工作交接。其次,此时的辞职不是用人单位的过错造成的,应当给予用人单位适当的时间安排他人接替辞职员工的工作,这与员工提前30天通知即可辞职的约定目的基本一致。【/br/】黄认为,员工在适用该条提出辞职时,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确定试用期是否在试用期内,双方约定的试用期是否因违反规定而无效,如试用期协议过长、试用期协议重复等。在这些情况下,双方确定的“试用期”实际上不属于本条规定的试用期。此时应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辞职;第二,向用人单位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时,应尽可能保留相关证据材料。
马也认为,这一条款对员工来说相对公平,因为在试用期内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不同于公司因为违法行为而强制离职的情况,并不需要随时紧急解除合同。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