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译’实施’条文典型错误

英译’实施’条文典型错误,第1张

英译’实施’条文典型错误,第2张

看看下面几个“执行”从句英译中的典型错误例子——也是前车之鉴。关于这个话题,作者在其他作品中不止一次涉及过。但是,似乎很难回到那个时刻(其实这个“时刻”持续几年到十几年)。本文再次提出不仅是“前车之鉴”,而且是一个错误事实及其从新的视角基于新的(1997-1998)数据的分析,希望这种典型错误能在未来十年我们的法律英语翻译中根除。

本文的基本材料均取自《上海市利用外资手册》、上海远东出版社1998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手册》)和中英对照的《新规定上海月刊增刊》(以下简称阿拉伯数字直接指年份,罗马字符指期数)。请注意:

(1)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

1997年3月1日

——手册,第914页

(2)第43条本条例自[?!]1996年7月1日。

-手册,第907页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其[?!]颁布。

——手册,第840页

(4)第35条本法自[?!]1995年1月1日。

-手册,第1037页

(5)第80条本规则自[?!]1995年10月1日。

第6条本法自[?!]1995年9月1日。

-手册,第1074页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试行。!1997年9月1日。

97/II,第85页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7/II,第19页

(九)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典型误差分析如下:

A.除了上面的例(3)外,其他例子中的谓语动词都是由“shall”和原主动词构成的。但根据英语言语实践的客观规律,这个“应当”是不合法的,也就是错误的。这种滥用“shall”的错误在我们的法律翻译实践中非常普遍,从而给我们的法律翻译人员(而不是英语国家的法律翻译人员)一种错觉,认为在这种场合使用“shall”的错误不是错误而是正确的。然而,我们的法律的汉英翻译中出现的错误,由于出现的频率很高,永远不会被算作错误。请看以下《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六条的正确译文:

?第一百五十六条本法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法规汇编》第6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年,第91页

?第一百五十六条本法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惠特莫尔·格雷、亨利·瑞恒·郑译,摘自《林与当代问题》1989年春夏第52卷第2、3期

第一百五十六条本法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美国律师协会中国法律记者

和错误的翻译:

第一百五十六条本法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983-1986年),外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249页

第一百五十六条本法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澳大利亚CCH

由于没有“shall”的正确译法和滥用“shall”的错误译法相当普遍,所以在法律英语译者中有这样一种妥协——用“shall”代替“shall”是对的。这种说法非常有害。因为:

(6)法律条文英语一般不使用将来时;

(7)在法律条文的英文中,“shall”不是时间动词,而只是一个“情态动词”;

(8)当一项法律预定实施时,当事人必须做的是法律本身的规则[而不是行为规则]],其动词当然是直截了当的(不带shall);

(9)即使假设(仅是假设)万一为真(当然是不现实的)(其实是假的——假设),这个“应当”也不是必须的,但是用起来就好;那么,这个“应当”也不应该用:法律用词要简洁,没必要用。

(10):所以再怎么雄辩,也不能证明用“应当”是对的;不用“应该”是对的,上面已经证明了。

B.例(7)中除“be implemented”外,主要动词“(be)come”或“go”都作用于瞬间时间点(但不能作用于时间段),所以所有介词短语如“from ...”的例子,“如从....."或者“截至……”。..."

相反,例(7)“be implemented”作用于时间段[正在实施的状态],但翻译成“on 1997 . 9 . 1”——当然是错误[应该更正为“截至”或“自1997年9月1日起”]。

C.英国人的习惯与中国人不同。一般中国人只需要说“请举手!”英语一般说“请举手”而不是“请举手”,而不是“请举手!”(说“举起手来!”在特殊情况下。)【而不是“请举手!””]另当别论)。所以上面例8-9中的“颁布之日”就和刚才说的“手”一样,需要有相应的所有格代词,但是现在不用所有格代词当然是不对的。

虽然上例(3)中的“颁布”前用了所有格代词“its”,但这个所有格代词是没用的——因为这个“its”不是上下文中对应点的人称代词!因此,示例(3)必须修正如下:

①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为了完成你开始的事情,强调不用“”才是正确的翻译,让读者对它留下最后的印象。请看:

这些规定于1988年11月1日生效。

—《上海涉外经济法规汇编(1982-1990)》,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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