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课堂]《合同法》(五)合同究竟由谁签

[法律课堂]《合同法》(五)合同究竟由谁签,第1张

[法律课堂]《合同法》(五)合同究竟由谁签,第2张

好了,各位,现在开始合同法讲座第五讲。

第五讲,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这个案例会给我们两个深思的问题,也是我们今天要讲解的主要问题。

这个纠纷涉及到合同法的两个问题。第一,当时双方约定如果找到牛就还给李老四。如果找不到牛,付给他1500元。我们如何判断这种协议的性质?有什么样的效果?也就是说,我们能达成这样的协议吗?法律保护不保护这样的协议吗?

第二个问题是,光棍,他不是这头牛的主人,但是他擅自拿到市场上卖了。另一方面,刘钊不知道这头牛还是个单身汉。他也支付了公平的市场价格。他现在有义务把这头牛还给李老四吗?如果是还给李老四,那他的损失呢?这2400块钱他会找谁要?如果他要求光棍,光棍说我把牛都给你了,你愿意还给别人,跟我有什么关系?如果他拿不回这笔钱怎么办?这两个主要问题。

我们先讨论第一个问题,关于合同的附加条件。我们一再强调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的原则。当事人在签合同的时候,并不只是说你要签谁的,什么样的,什么时候签。你完全有谈判的自由。包括签订合同的时候,允许在合同上附加一些限制和条件。合同法附加的条件实际上有两种。

一种,我们称之为附条件。所谓附条件生效,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附加一个条件。当这个条件出现时,在合同法上叫做成就,那么这个合同的效力就生效或者变得无效。如果双方只签订了合同,合同成立,但条件不满足,合同不生效,其效力受到抑制。这叫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也叫附延期条件的合同。在另一种情况下,情况正好相反。合同成立并立即生效。但是,一旦满足了某个条件,合同就会自动失效。我们把这个条件叫做附无效,有的也叫做附终止。

我们举个例子。张三与李四签订了租赁合同。张愿意把自己的房间租给李四,李四也愿意出租。租金也是约定好的。租赁期限为三年。但张三和李四在这份合同中有明确的条款。张三说,如果张三的弟弟,他的弟弟,现在在国外读书,但是如果他这三年内的任何一天回来,那我一定要把这个房子给弟弟住。李四说那也行。我们先签了这个合同,他同意了,于是张司就签了这样一个合同。那么这个合同从签字之日起生效,然后李四也可能住在里面。张三也开始租房子了。半年后,张三的弟弟回来,张三告诉李四,我们约好了。你看,只要我弟弟回来,我们的合同就失效了。你必须搬出去,而我必须和我哥哥住在一起。这是一个叫做无效条件的合同。这个条件一旦满足,我们就不需要协商什么的,也不是我单方面解约。这份合同会自动失效,只要双方愿意,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达成协议。这就是所谓的附加条件。法律允许当事人附加法律要求的条件。不能说什么条件都可以附加。附于法律(许可)的条件有三个特点,可以是生效条件,也可以是法律可以保护的条件。

第一个条件,或者说第一个特征,必须是未来的一个事实,并对未来的事实做出约定。你不能给过去或现在的事实附加条件。我结婚了,现在你同意如果你结婚了,我送你一辆自行车。这个条件没有意义;这一目标已经实现。因为条件是未来的事情,这是第一个,只能是未来的事实。

第二,病情是一个不确定的事实。对于合同当事人来说,是不确定的;也许会发生,也许不会发生,当事人无法确定。比如刚才的租赁合同,出租人的弟弟会回来吗,什么时候回来?本合同中的当事人、出租人和承租人不确定。

第三个特征条件必须是合法的,法律允许的。这个事实本身并不违反法律。如果你附加的条件不合法,就不是附条件合同。比如我们两家公司约定,如果你把那家公司的商业秘密给我,想办法弄到,我给你一万块钱的奖励。这似乎是一个有条件的合同。如果你拿不到,我就不给你钱。如果你得到它,我会给你钱。但是这个条件是违法的,不受法律保护,所以不能作为条件。

除了生效的条件,有时所附条件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有效还是无效?附条件是这样影响这个合同的效力,还是说如果只是一个已经明确生效的合同,这个合同的效力就不受影响?它是一种履行的条件,叫做履行的条件。

我们来看看这个案例。这个案子。

牛走失后,起初双方有合同,是租赁牛的租赁合同。现在牛丢了,怎么办?我该怎么办?双方达成协议,这是可能的。本协议已经成立并生效。附条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是履行的条件。所以在执行的时候,如果你发现这个牛,我们要么继续租赁合同,要么终止租赁合同;如果你找不到牛,你就还我钱。但是这个合同是有效的。第二个合同的效力已经生效,这叫附条件履行,也是可以的。

现在的问题是,如果是因为这个条件,那它在未来本来就是一个客观的、不确定的事实状态。假设这个条件自然达到,就出现了。但是其中一方为了自己的不正当利益,故意使这个条件不成立。或者反过来说,本来是可以完成的,但是故意拖延使得不可能完成。这时候法律就应该做出相反的推定。如果一个条件是因为你自己的不正当目的而达到的,法律应该推定为未达到。另一方面,也不会成功。就是因为你的故意行为,为了自己不正当的目的,故意达不到。如果法律认为已经完成,合同就会生效,或者失去效力。可能按照你的约定,无论是附无效条件还是附生效条件,履行条件都视为履行条件已经达到,你应该履行。

我们的合同,其实是一个有履行条件的合同。你找到这头牛,把它还给我。如果你找不到牛,就付钱给我。他找到了牛,他找到了牛,所以他的表现应该是把牛还回去。但现在,为了自己的不正当利益,牛无论如何也要赔偿1500元。他卖的时候就高价卖,最后付给他1500元。他出于不正当的目的卖掉了奶牛。然后告诉合同当事人,牛不是和李老四一起找的。如果你没有达到这个还牛的条件,那么另一个条件就达到了。找不到牛就赔钱,履行这个协议。我现在付钱给你。那不行。如果你的牛被发现了,你必须归还它。你要做这样的约定,而不是履行一个亏损条款。损失条款的前提是你找不到牛。现在牛找到了,你假装没找到,把它藏起来。说你愿意赔钱,那不行。

除了这个附条件,还有一种合同叫附条件。比如我们现在签一个租赁合同。现在签了,8月1号签的。当时我们明确了这个合同12月1日生效,你可以做这样的约定。因此,在12月1日之前,本合同不会生效,双方也不会开始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但是一旦到了12月1号就开始了(生效)。说好了,你这边开始付房子,我这边开始付房租。它被称为有期限的合同。12月1日迟早会来,只是时间问题。不是不确定,是确定。所以叫有期限合同。

如果有期限的话也有两种。一个叫附始期,始之始;一个叫附尾期,尾的尾。是的,你可以。你可以说租赁合同12月1日生效。但是12月1号就要生效了,这是肯定的,肯定会来的。这叫做有初始期的合同。期限届满,也就是说租赁合同规定这个合同有效期三年,到2007年12月1日自动到期,或者叫自动终止。这被称为带有终止条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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