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的若干规定,第1张

上海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的若干规定,第2张

为适应本市产业结构和所有制结构调整的需要,提高国有资产质量,促进国有经济发展,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制度》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不实资产核销中相关资产处置实施意见的通知》,现对本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政策作如下规定:

一、虚假资产的定义

不实资产是指本市国有企业盘亏、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存货等实物资产和无法收回的债权、股权等权益性资产,以及虚盈实亏的账面资产。

二、虚假资产核实的范围

本市国有企业虚假清产核资的范围主要在以下五个方面:

1、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升级;

2.上市公司资产重组;

3.国有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4.国企债权转股权;

5.国有企业将接受国有资产作为授权经营单位。

三。关于核实虚假资产的规定

(1)企业因各种原因无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不大的应收账款。

1.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债务人已倒闭或连续两年未参加当地工商部门年检且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

2.债务人超过三年未履行偿债义务,经企业催收仍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

3.债务人因自然灾害停产,企业短期内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

4.如果企业的预付款因供应商破产、撤销或关闭而无望收到所购商品,应将原计入预付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该款项不可收回。

(2)企业各种原因造成的存货损失

1.各类盘亏、毁损、霉变、变质、过期、报废的实物资产;

2.因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升级而无法使用的专用备件和呆滞积压商品;

3.由于各种原因,存货的销售价格低于成本;

4.自然灾害和事故造成的非常损失;

5.未按规定结转的库存材料的价值格差异。

(3)各种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

1.缺货、报废、毁损或长期闲置的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2.自然灾害造成的固定资产非常损失,

3、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形成的无法使用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的使用过程中,由于固定资产的老化或技术性能的失效,产生了大量的不合格产品。

(四)各种原因造成的在建工程损失。

1.长期停建且预计未来三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项目;

2.在建项目业绩和技术已经落后,预计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不确定;

3、由于自然灾害,在建工程遭受重大损失。

(五)各种原因造成的长期对外投资损失。

1.因被投资单位破产、关闭,或连续两年未参加当地工商部门年检而无法收回的投资损失;

2.被投资企业当年严重亏损或连续两年亏损;

3.被投资单位进行整顿、清算或其他不可持续经营的情况;

4.企业未按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投资,少报投资损失。

(6)由于各种原因,企业低估或忽略费用、折旧、利息、递延资产、无形资产等。,导致虚盈实亏。

(七)企业虚假资产涉及实物资产核销的,账面不再保留残值。

四。虚假资产的核销、移交和处置

本市国有企业核销虚假资产冲减所有者权益的,应报市国资委审批,由市国资办出具核销虚假资产批复。

根据企业核销虚假资产的批复,全额冲减所有者权益,核销账目交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处置。

市、县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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