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云南省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考查要点——民法
1.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
民法中“平等”的基本含义是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在民法中具有平等的地位。
财产关系是指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与特定的人密切相关的、没有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个人关系是由个性和身份产生的。
2.中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①平等原则;
②自愿原则;
③诚实信用原则;
④权利不应被滥用的原则。
3.民事法律关系
1)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具有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是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民法中的表现。
①民事法律关系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具有法律效力。即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实现受法律保障。
②民事法律关系根据民法的规定产生,适用民法的调整方法和基本原则。
2)元素
①主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又称民事权利义务主体、民事主体或当事人)。
民法中的“人”是指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本国公民和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法人和其他一些可以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组织(称为非法人组织)。国家还可以在特殊场合参与民事活动(如发行国库券),国家在民事活动领域被视为“公法人”。
②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③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共同点。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要客体主要包括:
第一,事情。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是自然物,也可以是劳动创造物,但它们不仅具有物理属性,还具有法律属性,即民法中的物一般应具有财产的性质。
第二,行为。行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为满足他人利益而进行的活动,主要是提供劳务和服务(如运送货物、完成工作等。).
第三,智力成就。智力成果是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如发明创造和文学作品。智力成果是一种无形财产,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四,个人兴趣。个人利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荣誉等等。个人利益是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4.民事法律事实的类型
民事法律事实是根据民法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情况。
(1)事件
事件是指独立于当事人主观意志的客观现象。能够成为民事法律事实的事件主要包括:
①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地震、台风、冰雹、洪水等。)和事故(战争等。).
②时间的流逝。久而久之依法可以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根据时效制度,时效期间届满可以消灭权利人的权利。
③人的出生和死亡。自然人的诞生导致了自然人人身权的产生。自然人死亡导致继续关系的产生,也可以导致婚姻法律关系的消灭。
(2)行为
它是民事主体的自觉活动。行为既包括积极的活动(称为“做”),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称为“不作为”)。
①事实行为。事实是法律仅通过行为产生的某些事实直接赋予其法律后果的行为。行为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与行为人的主观意志无关,与行为本身是否合法无关。主要包括: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造成他人的损失,获得利益。如果甲的鸡碰到乙的鸡,乙占有甲的鸡没有法律依据。再比如A为自己捡起B丢失的钱包,等等。
无因管理是指在无法设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利益管理他人事务并支出费用的行为。如果当事人主动为邻居修缮房屋避免倒塌,支付修缮费用或遭受经济损失。
除了无因不当得利和治理,民事主体进行的生产、创造、发明等活动也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行为。
②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实施的,并试图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主要包括: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依法实施的,旨在引起预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法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最重要的法律事实。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成立后法律效力不确定的民事行为,必须等待法律规定的事实的出现才能发生效力。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越法定范围独立行为的,必须等其法定代理人认可后,才能生效。
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不完全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条件,经当事人请求可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这种民事行为在当事人请求变更后成为有效的民事行为;如果是当事人要求撤销,就会产生无效后果。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没有提出撤销的请求,该行为就一定具有法律效力。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不能依法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的内容违法的,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③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
侵权行为是指非法侵犯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例如侵犯他人的所有权、知识产权或人格权。侵权依法造成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
违约是违反合同义务。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不能设定免责事由的,违反者应当依法承担违约民事责任。
5.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即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自然人出生时,由自然人终身享有。
在中国,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婴儿活着离开母亲的身体时开始。对此,《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明确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开始。出生时间以户籍确认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证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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