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七)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七),第1张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七),第2张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试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等级证书使用的规范性,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超范围经营、涂改、出租等级证书的情况;
(2)测试组织的能力变化与被评估的能力水平的符合性;
(3)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4)采用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是否合法有效,样品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5)仪器设备的操作、检定和校准;
(六)质量保证体系的有效性;
(7)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检测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八)依据职责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六条质监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制与检查有关的事项和资料;
(2)进入检测机构工作场所(含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本办法的检测检验行为时,应当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整改。
第四十七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组织比对试验,验证检测机构的能力。
质检总局不定期开展国家检测机构的比对试验。每年年初,各省级站应制定本行政区域检测机构年度比对试验计划,报质监站备案,年终将比对试验实施情况报质监站。
检测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质监机构投诉或者举报违法违规的检测行为。
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活动应当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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