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六)
第三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和规定,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保证检测数据的客观、公正和准确。
第三十三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严格、完善、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仪器设备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正常维护、定期检查和校准。
第三十四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样品管理制度,提倡盲样管理。
第三十五条检测机构应当重视科技进步,及时更新检测仪器设备,不断提高专业水平。
第三十六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制度,确保档案完整,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内容必须清晰、完整、规范。
第三十七条检测机构不得在同一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标段同时接受业主、监理、施工等各方的检测委托。
第三十八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公路水运工程检测业务,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第三十九条检测人员应当通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考试。
检测人员的考核由质量监督站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测试人员分为测试工程师和测试检验员。
测试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为测试工程师。
测试报告应由测试工程师审查和发布。
第四十一条检测人员应当注重知识更新,不断提高检测业务水平。
第四十二条检测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程序,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保证检测数据的科学、客观、公正,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推销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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