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四)
第十七条质监机构根据《现场评估报告》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对申请人进行评定。
质监机构的评价结果应当通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评价结果向质监机构提出异议,质监机构应当及时受理、核实、处理。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质监机构将根据评价结果向申请人颁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异议经核实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为异议人保密。
省级站出具的证明应报质监站备案。
第十八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申请表和等级证书由质监站统一规定。
等级证书应当注明从事公路水运工程检测的检测机构的专业、类别、等级和项目范围。
第十九条《等级证书》有效期为5年。
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后拟继续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提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构申请换发证书。
第二十条换证申请和审核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分级程序进行,并可适当简化。申请评级时已提交且未发生变化的材料,不得重复提交。
第二十一条续展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
换证审查的重点是检查检测机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项目和场所的变化情况,检测工作的开展情况,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的执行情况,违规和投诉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换发复审合格的,颁发新的等级证书。不合格的,质监机构应当责令其在6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担质量评估和工程验收的检测业务。整改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质监机构应当根据实际试验检测能力条件重新评定,或者注销等级证书。
续展审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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