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二)
第二章检测机构等级评定
第六条检测机构等级是指基于公路水运工程检测水平、主要检测仪器和检测人员配置、检测环境等基础条件对检测机构进行的能力划分。
检测机构的级别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
公路工程专业分为综合类和专项类。综合公路工程分为A、B、C三个等级。公路工程分为交通工程和桥隧工程。
航道工程专业分为材料和结构。水运物资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水运结构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检测机构的等级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总站另行制定。
第七条国家质量监督总站负责综合公路工程甲级、专用公路工程甲级、水运工程材料与结构甲级的等级评定。
省级站负责公路工程综合乙级、丙级,水运工程材料乙级、丙级,水运工程结构类乙级的等级评定。第八条检测机构可以同时申请不同专业和类别的等级。
检测机构被评定为C级、B级后,必须满一年并有相应的检测结果,才能申报上一级的评价。
第九条申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站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
(2)申请人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通过计量认证的,提交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检测人员的考试合格证明、聘用(聘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申报测试项目的典型报告(包括模拟报告)和性能证明;
(六)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第十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分为受理、初审、现场评审三个阶段。
第十一条省级站认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受理;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及时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如果申请的等级属于质监站的评定范围,省站核实后出具核实意见,转发质监站。
申请的等级属于省级站的评价范围,但如果申报的部分检测项目属于质监站的评价范围,省级站应报质监站批准,从质监站专家库中抽取评价专家,质监站对项目的评价进行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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