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对特殊防卫权是如何规定的?
所谓特殊防卫权,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公民因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非法侵害他人生命或者伤害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实施特殊防卫必须首先满足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同时,还必须针对暴力犯罪,如殴打、杀人、抢劫、绑架等。,而且这些罪行必须严重危害人身安全。否则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仍属于防卫过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位律师回复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