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企业章程(中文部分)
中文:中外合资企业章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
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四章董事会
第五章管理机构
第六章财务会计
第七章利润分配[/br第十章期限、终止和清算
第十二章规章制度
第十二章适用法律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资合同,特制定本合资公司章程。
第二条合营公司的中文名称为:××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为:
缩写为: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名称和法定地址为:
甲方:×甲方仅以现行或以后修订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各方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公司承担责任。在上述前提下,各方按其认缴的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
第五条合营公司是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
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甲乙双方合资经营的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开发新产品,在质量和价格上具有国际市场竞争能力,以提高经济效益,使所有投资者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注:应根据具体情况在章程中写明。]
第七条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第八条合营公司的生产规模为:
第九条合营公司向国内外市场销售其产品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合资公司将优先考虑出口销售和外汇收入,以确保合资公司的成功和发展。
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条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美元
。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为美元
。甲方:出资额为美元,占注册资本的%,其中:1。工厂设施美元_ _ _美元[/br]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缴付出资额后,合营公司应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资本并提供验资报告,然后合营公司向甲、乙双方出具出资证明书,确认出资日期和出资额。
第十四条合营期间,合营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合营公司的出资额抵押给任何第三方。
第十五条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和转让,应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董事会
第十六条合营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资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七条董事会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以下事项只能由董事会一致通过才能决定:
1。合营公司章程及修正案;
2。合资公司的中止和解散;
3。合营公司与另一经济组织的合并、兼并和联盟;
4。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和转让;
5。设立合资公司的分支机构;
6。批准合营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7。决定合营公司的年度经营方针和计划;
8。批准年度财务预算、财务报告和会计报表;
9。决定合营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0。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任免;
11。涉及任何一方与合营企业利益冲突的事项。
以下事项需经出席董事会的至少×名董事通过:
1。合营公司年度流动资金贷款的金额以及有关购买、租赁、出售或抵押合营公司资产的事宜
;
2。合营公司的劳动合同和重要的规章制度;
3。审批总经理提出的年度经营报告;
4。聘任和解聘由总经理提名并提交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决定上述人员的薪酬福利;
5。根据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合营公司员工的福利和工资制度;
6。决定和调整合资公司的组织结构;
7。决定合营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比例;
8。决定合营公司的保险种类和覆盖范围;
9。论董事会对总经理管理权限的授予:
10。决定合营公司员工的住房和福利;
11。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董事会由x名董事组成,其中x名董事由甲方委派,x名董事由乙方委派,董事任期为×年,可连选连任。甲乙双方变更董事候选人时,应提前书面通知董事会和对方。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x名以上(含x名)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原则上,董事会会议在_ _ _ _举行。
第二十条董事会会议召开三十天前,董事长应书面通知全体董事,说明会议的时间、地点。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表决。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一条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四分之三。不足四分之三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用中英文书写,并由出席会议的每位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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