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辅导笔记:共同犯罪的学理形式
(二)共同犯罪的学术形态
共同犯罪的学术形态
刑法理论根据不同的标准对共同犯罪的形态进行分类。
1。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犯罪
根据刑法分则规定可以由一人单独实施的犯罪,二人以上故意共同实施时,为任意共同犯罪。如故意杀人、放火、盗窃等。,可由一人单独进行,也可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二人以上故意共同实施时,为任意共同犯罪。刑法总则规定的共同犯罪,基本上是任何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分则和共同犯罪总则的有关规定定罪量刑。
刑法分则明确规定,必须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才是必要的共同犯罪。一般此类犯罪只能依据刑法分则的相关规定定罪量刑。刑法通常将必要共同犯罪分为两类:对向犯罪和数罪。考试
对质犯罪是指需要两人以上面对面存在的犯罪。贿赂是合适的例子。刑法规定的对向犯罪有三种:一是双方罪名与法定刑相同,如重婚;二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不同,如贿赂犯罪中的行贿、受贿;第三,只处罚一方的行为,比如销售商品牟利罪,只处罚销售者,不处罚购买者。问题是,在第三种情况下,是否可以根据刑法总则直接以共犯论处?外国刑法理论对此展开了激烈的争论。第一种观点认为,立法者在规定相对人时,当然是预见到了对方的行为。既然立法者不设定规定来惩罚对方的行为,说明立法者认为对方的行为不可罚;如果将对方作为教唆犯或帮助犯处理,不符合立法精神。第二种观点认为,即使对方的参与是可罚的教唆、帮助,只要属于主犯的定型参与形式,就不可罚;如果超出了既定的参与形式,应以教唆犯或帮助犯论处。第三种观点认为,对方积极参与行为的,可以以教唆犯或者共犯论处。要求销售者为自己销售商品的,可以以销售商品罪的教唆犯论处。第四种观点认为,立法不处罚对方行为,本质上是因为对方行为不违法或者作为共犯没有责任;所以,如果是违法的,有责任的,就成立教唆犯或者共犯。本书认为,刑法在规定销售商品牟利罪时,当然预见到了购买者的行为。既然刑法没有对购买行为设定刑罚,说明刑法认为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所以不能认定购买者是从犯或从犯。但如果买受人教唆原本没有销售* *商品意图的人销售* *商品,则可能成立教唆犯。
多犯是指多数人为了同一目的而实施行为的犯罪。我国刑法包括集体犯罪和集体犯罪。前者是刑法第317条聚众武装抢劫罪,后者是第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罪。其中,有的条文规定了对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的法定刑;有些规定只规定了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法定刑。在后一种情况下,其他参与行为不能按一般规定处罚。由于数罪中涉及多人,立法者规定只处罚几种参与行为,正是为了限制处罚范围;此外,如果按照总则对其他参与行为进行处罚,则违背了立法精神。
2。有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与无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
在实施犯罪之前,所有的共犯都已经形成了共同犯罪的故意,策划、商量犯罪的,就是有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共谋”一般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合谋实施特定的犯罪,并将各自的意思表示付诸实施。由于共犯策划了扰乱治安罪的性质、目标、方法、时间、地点,犯罪容易得逞,危害程度严重。
如果共同犯罪是在刚刚开始或者实施犯罪的过程中有故意的,则是没有事先共谋的共同犯罪。”[37]应当特别注意认定与竞合犯之间的区别。
如果在开始时就形成了共同犯罪故意,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则所有共犯应对共同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承担责任。
如果先行人已经实行了部分执行,后一人以共同犯罪的故意参与执行或者提供帮助,则称为继承性共同犯罪。毫无疑问,后一行为人参与后的行为与前一行为人构成共犯。例如,甲非法拘禁丙方三日,乙从第四日起与甲非法拘禁丙方,甲、乙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共犯(连续犯罪之场合)。再比如,A对C实施了诈骗,导致C对处分财产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当B得知真相参与诈骗,并从C处取得财物时,B与A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复数行为)。
问题是,后行为人是否要对前行为人在参与前实施的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危害结果负责?比如,甲方以抢劫手段故意对丙方实施暴力后,乙方以共同抢劫的目的参与犯罪,抢走丙方财物。因B明知A正在实施抢劫,且抢劫未结束,有共同实施抢劫的故意,实施了一些属于抢劫的行为,甲、乙构成抢劫罪的共犯。但是如果A的暴力导致C的死亡,B是否对死亡结果承担责任?肯定了后行动者在参与之前要对前任的行为和结果负责。主要原因有:(1)既然后行为人理解了作为第一人的意图,并且利用了第一人已经造成的事态,说明他们在整个行为上形成了共同的意图。(2)从法律上讲,共同犯罪(共同正犯)也是因为相互了解、共同参与实施而对他人的行为负责。至于相互了解的时间,并不是重要的问题。(3)后行为人要像利用自己造成的结果一样,利用前任已经造成的结果,对结果负责。在消极的观点中,后行动者在参与之前不对前行动者的行为和结果负责。主要有两个原因:(1)当先行行为人已经实施了行为或者导致了结果时,后行行为人的行为不能成为先行行为人的行为及其结果的原因,因此不能对行为及其结果承担责任。(2)后行为人虽然知道前行为人的行为及其结果,但并不意味着他们对该行为及其结果有共同的故意,也不意味着该行为及其结果是由两者引起的。这本书同意否定理论。知道了做第一人的意图,并不意味着和做第一人形成共同的意图;利用前一行为人造成的结果,并不意味着后一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后一种行为人不应对与自己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的结果负责。→继承共犯:不承担未实施的加重情节。
3。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
二人以上故意共同实施犯罪的,是简单共同犯罪。在这种情况下,所有的共犯都是主犯,所以在刑法理论上也称为共同正犯。共同正犯的成立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共同实行的故意,即两人以上不仅有实行行为的故意,而且有互相利用、互相补充行为的故意。二是存在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某一犯罪的事实。无论是单独看还是整体看,所有共犯的行为都有导致结果的现实危险。如果两人中只有一人教唆或帮助,则共同正犯不成立。但只要两人实施同一犯罪,即使行为不完全相同,也会成立共同正犯。比如甲乙共同抢劫,甲方持刀威胁,乙方抢走财物。甲、乙双方构成抢劫罪的共同主犯。
简单共同犯罪(或共同正犯)的刑事责任应遵循部分完全责任原则。因为犯人之间互相利用,互相补充动作,几个人的动作就形成了一个整体。每个囚犯的行动都是其他囚犯行动的一部分,其他囚犯的行动也是自己行动的一部分。因此,服刑人员不仅要对自己的行为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还要对自己参与的整个共同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即对其他服刑人员的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承担责任。即使无法查明是谁的行为造成了这一结果,所有服刑人员也应对这一结果负刑事责任。比如,甲、乙双方故意共同杀害丙方,即使只有甲一发子弹造成丙方死亡,乙方也应承担杀人既遂责任。再比如,A对C实施暴力,意图强行* B,意图抢劫,C因A的行为死亡。根据部分犯罪的共同理论,由于甲、乙是故意伤害罪范围内的共同主犯,甲、乙对丙的死亡均承担刑事责任(甲承担强迫死亡的刑事责任,乙承担抢劫死亡的刑事责任)。又如,甲、乙共同杀害丙,造成丙死亡,但无法查明是谁的行为导致丙死亡。由于共同正犯成立,甲、乙双方对丙方的死亡均有责任..
对共同正犯采取部分全责原则,并不意味着否定区别对待和自责原则。在坚持部分全责原则的前提下,对各共犯区别对待,即根据各共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区分主犯、从犯、被胁迫从犯,按照刑法规定的处罚原则予以处罚。不言而喻,所有共犯只能对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承担责任,而不能对他人超出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承担责任。
二人以上共同犯罪是复杂的共同犯罪,具有实施、组织、教唆、帮助等同等的工作时间。本案中,犯罪人有三种:实行犯(主犯)、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其行为和故意细节各不相同。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这些共犯应当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分别作为主犯、从犯或者胁迫从犯处理。
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的分类值得研究。按照这种分类,有些共同犯罪可能既不是简单的共同犯罪,也不是复杂的共同犯罪。比如甲乙双方共同教唆丙方抢劫他人财物,丙方根本不接受教唆。甲、乙构成共犯,但其犯罪既不是简单的共同犯罪,也不是复杂的共同犯罪。再者,简单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实际上可能比复杂共同犯罪更复杂。
4。共同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前者是指没有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包括共同共同犯罪和上述法定形式的聚众共同犯罪);后者指的是有组织的共同犯罪,即集团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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