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挖土工艺标准(二)

机械挖土工艺标准(二),第1张

机械挖土工艺标准(二),第2张

质量标准
4.1保证项目:
4.1.1柱基、基坑、基槽、管沟、场地的地基土土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扰动。
4.2允许偏差项目
成品保护
5.1定位标准桩、轴线导向桩、标准水准点、龙门板等。挖掘和运输土方时,严禁在龙门架板上碰撞或休息。并应经常测量和检查其平面位置、水平标高和坡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标准桩和标准水准点也应定期复测和检查其正确性。
5.2土方开挖时,应防止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管线的沉降和变形。必要时应与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协商,采取保护措施,并观测施工过程中的沉降或位移。
5.3施工中如发现文物或古墓,应妥善保护,并及时报告当地有关部门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如有地质、地震部门设置的永久性测量标桩或长期观测点,应予以保护。在地下或地下管线、电缆敷设的地段进行土方施工时,应事先征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并在施工中采取措施,防止管线损坏和发生严重事故。
应注意的质量问题
6.l基坑(沟)超挖不得超过基坑标高。如遇局部超挖,处理方法应得到设计单位的认可,不允许私自处理。
6.2无保护基础:基坑(槽)开挖后应尽量减少对地基土的扰动。如基础不能及时施工,可在基础标高以上预留30cm土层,待基础打好后再挖。
6.3施工顺序不合理:土方开挖应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规定的施工顺序进行。需要注意的是,开挖应从下部开始,分层分段依次进行,形成一定的坡度,以利于排水。
6.4施工机械下沉:施工时必须了解土质和地下水位。推土机和铲运机一般需要在地下水位0.5m以上推铲泥土;挖掘机一般需要挖到地下水位0.8m以上,防止机械重量下沉。铲斗挖掘的台阶高度不得超过挖掘高度的1.2倍。
6.5开挖尺寸不足和坡度较大:基坑(槽)或管沟底部开挖的宽度和坡度,除结构尺寸要求外,还应根据施工需要增加工作面宽度,如排水设施和支护结构要求的宽度。
6.6雨季施工时,基槽和坑底应预留30cm土层,并在铺设混凝土垫层前挖至设计标高。
质量记录
本工艺标准应有以下质量记录:
7.1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7.2工程定位测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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