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挖土工艺标准(二)

人工挖土工艺标准(二),第1张

人工挖土工艺标准(二),第2张

质量标准
4.1保证项目:
4.1.1柱基、基坑、基槽、沟底土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扰动。
4.2允许偏差项目
成品保护
5.1定位标准桩、轴线导向桩、标准水准点、龙门板等。挖土、运土时不准碰撞,也不准坐在龙门架板上休息。并应经常测量和检查其平面位置、水平标高和坡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标准桩和标准水准点也要定期复测,检查是否正确。
5.2土方开挖过程中,邻近的已有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应防止下沉或变形。必要时与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协商采取保护措施,并在施工过程中观测沉降和位移。
5.3施工中如发现文物或古墓,应妥善保护,并立即报告当地有关部门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如有地质、地震部门设置的永久性测量标桩或长期观测点,应予以保护。在铺设地下或者地下管线、电缆的路段进行土方施工时,应当事先征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并在施工中采取措施,防止损坏管线。
需要注意的质量问题
6.1基坑超挖:基坑(槽)或管沟的开挖不得超过基坑标高。如遇局部超挖,处理方法应得到设计单位的认可,不允许私自处理。
6.2软土地区桩基开挖应防止桩基位移:在密集的桩群上开挖基坑时,需在打桩一段时间后对称开挖;在密集桩附近开挖基坑(槽)时,应事先确定防止桩基位移的措施。
6.3无保护基础:基坑(槽)开挖后,应尽量减少对基础的扰动。如果基础不能及时施工,可在基础标高以上留出0.3m厚的土层,待基础铺设时再开挖。
6.4施工顺序不合理;土方工程应先从下部开挖,分层分段依次开挖,形成一定的坡度,以利于排水。
6.6基坑(槽)或管沟坡度不直不平整,地基不平:应加强检查,随挖随修,认真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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